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的有效方法_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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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的有效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察了解和监督管理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在丰富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信息来源渠道,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确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比如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先审后离”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等。代写论文现仅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中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若干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现存的问题
1、普遍存在“两先两后”的问题。即一是先离任后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形式,“两办通知”明确规定其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目前,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审计对象联系不便,审计核实工作难以进行,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效率和审计人员的工作情绪;其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其三,易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系的局面,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与“两办”文件精神相悖。二是先严后松。部分领导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伊始强调要查严查细、查深查透,待审计出问题后,却主张大事化月、,小事化无。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对象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其处理难度就可想而知。
2、纪检监察、司法与审计部门案件线索移交无既定制度,相互间未能实现案件线索资源共享的高效率运作。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领域案件过程中,可发现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大量线索,但缺乏相对专业的查证力量。而审计部门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可发现许多涉案线索,但又苦于缺乏更为有效的手段将违纪事实查深查透。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和衡量标准,审计结果难以适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客观要求。一般性违纪、严重违纪、触犯法律以及政绩突出和政绩平平等审计结果缺乏统一认识和界定,难以满足加强干部管理和改革用人机制的需要。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组织人事制度结合不够紧密,未能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现阶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先下达调任通知,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新任领导摸清了家底,为被审计单位财务移交充当“公证人”,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原因无任何实际意义,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方法
1、要积极争取、赢得领导的重视支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工作有效推开的关键,这是中国国情下普遍适用的一条经验。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涉及敏感的干部人事工作,没有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视是很难开展和深人的,也只有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才能真正地得到转化利用。
因此,我们不能被动等待,更主要的是靠大家自身的积极努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
扎实有效的工作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一是要以多种形式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只有为经济责任审计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才能真正的为广大群众及被审计责任人所理解和支持,最终也才能引起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二是要多向领导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汇报的过程中,让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更深的了解,只有领导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真正赢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三是要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取得领导的关注。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及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加工、提炼,上升到宏观的层面,以简报、审计要情、综合报告等多种形式向领导报送,从而为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进而取得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注。
2、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层次高、内容复杂的一项工作,不只是审计部门一家的事。由干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的各自工作目标、重点、手段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和差异,但作为委托方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作为受托方的审计部门,其大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审计部门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将审计的结果通过纪检、组织等部门转化利用到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上。这就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践证明,联席会议制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形式之一。
各部门之间通过制度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职责,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时,与纪检或组织部门一同召开进点会;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审计手段难以核实的情况和问题,需要纪检、组织等部门介人的,通过纪检、组织等手段加以解决。审计结束后,纪检、组织等部门又将审计结果利用到对干部的廉政监督和选拔任用上来,通过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人到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考核档案中,从而实现“审”和“用”的有效结合。
3、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检察机关经济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制度。
即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发现线索,但涉案资金尚不够立案时,主动向审计机关提供线索,先以审计的名义由双方派人进点检查,最终结果够立案标准则进人司法程序,不够立案则进行审计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