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奖评选办法(修订)_品质专项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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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意识,树立行业先进,鼓励创优积极性,全面提高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水平,参照《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结合重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是重庆市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应是安全可靠、设计合理、技术领先、管理科学、质量优良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国内其他省市独立中标修建且已完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隧道、支挡、地上地下公共交通设施、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管网、城市照明、垃圾处理、堤岸、广场、停车楼场、环卫、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等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具体要求:市内群体工程建安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单体工程或标段工程建安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专项工程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市外工程建安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境外投资的工程和境外承包的工程;
二、已申报过金杯奖因质量问题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参评金杯奖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颁布的基本建设程序、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且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应是竣(完)工后,通过使用一个冬夏以上,经竣工验收,未发现结构上的质量隐患和使用功能上的严重缺陷。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金杯奖申报表一式 两份;
二、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三、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五、工程需进行涉及结构安全的功能性检测报告结论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六、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一式两份;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八、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时间:群体工程约7~10分钟,单体工程不少于5分钟;要求:图象清晰,构思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施工特点、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九、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施工的彩色照片不少于12张;
十、申报文字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印刷装订,重点介绍本工程的概况、特点、重点、难点、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开展QC小组活动,推行三项体系管理的情况。
第五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九条 单体工程或标段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任务的施工企业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主体施工企业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名称。
第十条 金杯奖评选程序分为登记、申报、初审、复查、评定五个程序。
一、符合“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市市政工程金杯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登记、申报;
二、评选办根据申报材料认真完成报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评选办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复查;
四、在评选初审和专家组复查结果的基础上,按评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入评审阶段,评选出金杯奖获奖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复查内容及要求:
一、听取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项目申报理由、概况、工程质量,特别是结构安全可靠性方面的情况汇报;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使用功能;
三、查阅内业资料;
四、反馈复查意见;
五、专家组根据评选办制定的金杯奖检查考评标准,从工程质量、质保资料、外观质量、使用功能、“四新”技术应用等方面逐一写出复查意见,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评审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市政委领导、协会领导、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评审: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方能组织评审。评委会在听取专家组对申报工程复查意见后,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择优评出获奖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市市政工程协会将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7天,并根据公示情况,市市政工程协会会同市市政委联合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金杯奖评选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纪律,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将取消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荣获金杯奖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宣传。
第十七条 获得金杯奖工程的单位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提倡对荣获金杯奖的工程相关单位予以激励,建设单位可在制定施工招标文件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激励方式和标准。
第十九条 在荣获市市政工程金杯奖的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条 各获奖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