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护理费(优秀)_安徽离休干部护理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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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护理费

一、护理费享受条件

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享受护理费的对象为:

1.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2.享受厅局级以上待遇,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3.年满75周岁的其他离休干部;

4.有病长期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5、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

二、护理费标准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3]43号),从2013年7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调整为:

未提高享受副省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的老红军,每月15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13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12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护理费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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