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_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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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浅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摘要】 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分析了“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现在社会发展迅猛,民营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但是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但又融资非常困难,以国有垄断为主体的银行很难为这些企业提供所需资金,因此民间借贷作为民间主要融资渠道盛行起来。所以我们要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避免走进法律的禁区。

一、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概念与区别

民间借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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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二者区别在于,后者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包括卷款潜逃、个人挥霍)集资款为目的。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现在民间借贷兴起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 传统的习惯力量: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行为。 正规金融难以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民间借贷滋生的土壤。 投资渠道狭窄,富余资金难寻出路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 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

 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非法集资在我国当前比较突出,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而迫切的急功近利心理则是出现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诱因。集资者想获取暴利,希望不劳而获;被集资者,也希望通过高息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双方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理。从客观上来讲,广大群众对于生活的预期比较担忧,比如说房价居高不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机制不健全,都希望“钱生钱”,而目前公众投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从而产生了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这就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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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集资提供了孳生的温床。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1.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2.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渠道,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教育费用。

3.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政府的问责要求政府赔偿,从而酿成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四、案例分析

【案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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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吴英案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民营企业家们关注的是,这一案件产生的影响不在于判了个死刑,而在于民间渠道的融资将更加困难,经济学家们关注的是,因为金融的国家垄断而产生的吴英案和死刑的判决,国家金融的垄断还将持续多久,金融领域向私有企业的开放还将延后多少时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张维迎教授说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法学家们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吴英案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五、结语

总之,吴英案是一个代表,代表着民营企业的现状;吴英案的发生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关,与我国金融体制的长期垄断有关,它给了人们关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关于民营企业如何通过合法渠道融资来满足自己发展需要的更多地思考与反思。

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乱象”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有效的信贷需求,而且正规融资渠道长期处于垄断地位,这些机构以国有资产为担保,每年吸引大量存款,出于风险考虑,这些存款一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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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给大中企业,小微型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获得贷款,而灵活,手续简单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

为了使民间借贷走上正规划道路,避免非法集资,就要给民间金融多些宽容,正视民间金融的地位,完善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并通过技术途径,信息化手段成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对资金进行备案、登记并做好跟踪监控将民间金融规范化。

同时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政府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广泛的宣传。

规范民间借贷,避免非法集资还需要一段时间,需要国家、政府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民间借贷更广泛的合法发展空间,也需要我们每个人增强法律意识和投资意识,避免非法集资,误入法律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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