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_公司章程范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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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乌鲁木齐高新区昆明路158号1栋B座2层201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以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为准):易燃

液体类2、3项(成品油除外)的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通讯产品、农副产品、五金交电、灯具、土产日杂、汽车配件的销售;空调设备安装及销售;电采暖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服务、燃气锅炉的销售、换热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水处理设备的销售及安装、建筑贴膜的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的批发及销售、燃气壁挂炉的销售及安装。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800万元。

第五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应当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记载的真实姓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由本人在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

因虚假签字、盖章或其他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登记机关处罚或造成公司其他损失,作出虚假签字、盖章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人员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交登记机关的章程修正案或经修订的章程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以由股东签署。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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