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_江西省探矿权人须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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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0]58号)和省效能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效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巩固机关效能年和创业服务年活动成果,积极推进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工作,更好地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打造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优创业环境为目标,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吸引投资兴业良好环境,在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方面有新突破。

二、实施主体

省、市、县(区)发改、商务、工信、环保、质监、工商、外管、国土等部门。

三、下放原则

(一)真减实放。要应放尽放,能放尽放,逐步、逐级下放到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依法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工作。要以此次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外资审批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正确引导。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及审查程序。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降耗、环保和高新技术产业。对未经过环评、节能认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四)权责统一。要落实谁下放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四、工作目标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8号),努力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进一步将外资审批权限配套下放工作做好,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更好地发展。

(一)省发改委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发改委。

2、下放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审批要求

为加强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各级发改部门严格按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级核准,同时抄报上级发改委备案。禁止拆分项目,禁止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当作允许类甚至鼓励类项目进行核准,切实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发改委应对备案的核准文件进行审查,及时纠正核准中存在的错误和违规现象。

(二)省商务厅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商务局。

2、下放权限

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设立、变更审批及颁发批准证书。

(三)省工信委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工信委

2、下放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工信委核准。各级工信委要严格按照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核准的项目要同时抄报上级工信委备案。

(四)省环保厅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

2、下放权限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权限下放及项目同级审批的原则,其环评文件由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审批。(《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05]63号)表格中“其他项目”规定的类别除外。

(五)省质监局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质监局

2、下放权限

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由省质监局审批外,其他油省质监局实施的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审批权下放各设区市质监局。

(六)省工商局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工商局

2、下放权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外,其他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各设区市工商局核准登记。

(七)省外管局

1、下放范围

外管局省内各设区市中心支局。各设区市中心支局负责对其辖区内县(市)支局的业务授权。

2、下放权限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3、审批要求

省外管局及其设区市中心支局要根据国家外汇总局授权,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公开承诺办理各项业务。省外管局要加强对各设区市中心支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八)省国土资源厅

1、下放范围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2、下放权限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同级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审批要求

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与同级外资项目审批机构建立联系机制,进一步简化用地预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授权的外资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工作是发展提升年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工作当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优化服务,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以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为契机,切实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程序,把职能范围内能够下放的外资审批管理事项尽可能下放到市、县(区),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为外资企业服务的效率。

(三)稳步推进,建章立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做好外资审批工作,落实好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网上公布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建立起服务外商投资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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