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实施办法_审计项目考核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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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质量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项目时,依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依据本办法对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实行考核。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评价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应该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结合重要性水平和风险评估,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步骤和方法。

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对其内控制度和业务活动进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

审计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负责;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方法负责。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且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确保审计 1

证据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审计组长或分管领导应当监督和指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审计组长或分管领导对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据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重要事项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审计组长或分管领导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或者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七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或补充查证)后,应当按规定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连同代拟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报告的意见以及其他材料报法制机构复核。

分管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组织对审计报告的审定,并按规定对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进行送达或公告。

审计组长或分管领导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反映失实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定性不准、用法不当、处罚不妥等问题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纳、整理、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组(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归并立项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结论性文件材料及备查类文件材料。

审计组长对归档立卷工作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九条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每年的年末组织审计项目质量评估,结合上级机关要求评选出优秀审计项目,并对参审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审计质量评估由法制机构牵头,首先结合日常记录,提出参评项目的评估意见,然后由质量检查委员会依照项目档案资料和有关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对各个参评项目予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对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并处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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