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_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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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意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深化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上级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湖北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处理好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和追究责任之间的关系,区别对待盲目决策的失误与改革创新尝试的失误、擅自违反规定与应对竞争灵活运用规定、损害企业利益与市场竞争损失等情况。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 第六条 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经过论证,擅自决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引起员工强烈不满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员工有理由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失误、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损失、客户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七条 不作为或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决定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收入和利润预算指标,且综合绩效考核列全公司最后两位的。
(三)因服务质量差,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
(四)未认真执行内控制度规定,在上级单位或外部机构组织的内控或其他审计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给企业带来重大风险,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妥善处理,或者对员工的合理诉求长期臵之不理,导致恶劣影响的。
(六)对上级检查、员工反映或本单位(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因管理、执行不力或作风不实,出现重大差错或失误的。
(八)对应由几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的。
(十)本部门或下属工作效率低下,在企业内部影响较大,员工反映强烈不满的。
(十一)其他不作为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管理监督不力和处臵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监控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保卫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处臵不当,引发本单位、本部门员工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或引发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袒护或纵容,或者对单位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的。
(四)监督管理不力,致使下属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当地纪委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五)对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甚至默许、纵容的。
(六)对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甚至默许、纵容的。
(七)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泄密 事件、重大法律诉讼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瞒报、虚报、漏报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核查处理的。
(八)对上级或企业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进行阻碍和干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管理监督不力和处臵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在管理或经营活动中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人事任免考核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新任管理人员违纪违法,受到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当地司法机关查处的;或者在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擅自决定或办理企业资产处臵、资金使用、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截留、虚列、隐瞒收入、支出;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凭证、担保、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伪造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统计资料和业务发展数据;擅自调整收入列账科目与利润的。
(三)在项目投资计划、可研、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审计、决算、转固等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擅自处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技术选型、产品开发等经营管理活动中不按规定办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购、选型等事项的。
(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虚报市场开拓情况、经营收入、利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法律、外事及其他综合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利用职权对下属和有关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员工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本单位、本部门在企业管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出现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一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分为:
(一)警示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应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对应予问责的人员,除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可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划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领导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采用相应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采用相应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采用相应的方式问责。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客观公正实施的;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六条 受到本办法第十一条问责的企业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经上级或本级企业党委研究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七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办法中的有关问责。
第十八条 企业党委或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发现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途径发现领导人员具有被问责情形的线索,可启动问责程序。
(一)个人、单位的检举、控告;
(二)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视等发现问题;
(三)工作检查、考核和评议发现问题;
(四)新闻媒体曝光;
(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上级企业或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七)本公司党委、管理层或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
(八)其他反映领导人员存在问责情形的途径或渠道。第十九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视等方式,或者涉及反腐倡廉等方面发现的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企业党委或管理层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人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企业党委或管理层提出问责建议。
(三)对涉及经营业务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企业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调查,必要时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安排专人配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企业党委或管理层提出问责建议。有工作职责冲突的,由企业党委或管理层研究决定调查组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
(四)企业党委或管理层根据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五)企业党委或管理层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力资 源部门商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企业党委或管理层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被调查的领导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牵头部门可提请企业党委或管理 层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的领导人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被调查)的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问责(被调查)的领导人员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或人力资源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企业党委或管理层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企业党委或管理层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委或管理层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 的问责决定,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由纪检监察或人力资源部门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企业领导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企业党委或管理层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安排专人与被问责的企业领导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并按照问责方式的需要,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被问责单位的领导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要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企业党委或管理层。企业领导人员问责情况要按规定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除警示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外,问责决定应当在本单位公开。
第三十三条 被问责的企业领导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党委或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诉。企业党委或管理层接到书面申诉后,要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恰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四条 被问责的企业领导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已调离或升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有发生属于其原职务期间的问责问题,不影响对其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党纪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党纪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问责决定书
()决字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等 第三部分:被问责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构
批准机构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