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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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珠区委老干部局

海珠区民政局 文件 海珠区卫生局 海珠区财政局

海劳社[2007]号

转发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

住院床日中西药费等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及挂钩医疗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住院床日中西药费等医疗待遇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穗医管[2007]33号文的精神和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离休干部住院床日中西药费不设总额控制

持我区公费医疗证的离休干部,因病在本区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现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按实际发生的药费给予记账。

1二、《药品目录》范围外药品的使用说明

持我区公费医疗证的离休干部,在住院期间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专科药品,经我区公医办审核,确属申请范围内需抢救或临床必需(具体病种范围见附件1)使用的药品,可纳入公费医疗记账范围,但需提前办理申请手续。

具体申办程序:由医院主诊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如实填写《广州市海珠区公费医疗离休干部超目录范围用药申请表》(见附件2)后,经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名,送医院医务科盖章并经离休干部所属单位同意盖章后,由所属单位经办人员到我区公医办办理审核手续。

三、床位费结算方法

持我区公费医疗证的离休干部因病住院,自今年5月1日起办理出院手续的,本次住院的床位费全部按新标准办理记账结算。在今年1月1日到4月30日(含4月30日)期间出院的,所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由收治医院先行挂账,经区公医办审核,区委老干部局加具意见后,由区卫生局报区财政局核拨。

四、异地就医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在境内异地安置(居住)的区公费医疗管理的离休干部,因患病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费用,由所属单位负责提供医疗费用明细、费用收据等凭证,到我区公医办按规定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一)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异地(番禺、花都、从化、增城除外)居住半年以上的,申办人按照《广州市海珠区公费医疗离休干部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要

求,选择当地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及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交本人所属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后,由单位公医经办人员到我区公医办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异地就医资格为每年一审,由各离休干部所属单位于每年9月20日到11月20日内到区公医办办理异地就医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的应提供由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离休干部当年生存证明。超出规定时间办理的,须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办法: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离休干部在有效期内,因病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门诊自结付医疗费6个月内,住院费用自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由单位公医经办人员持《海珠区公费医疗医疗费零星报销表》、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及医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诊断章),到我区公医办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申报手续。

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离休干部,不再拨付异地包干医疗经费。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仍按《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药费限额的通知》(穗卫[2004]29号)规定的门诊费限额标准报销。附件:

1.广州市公费医疗离休干部住院超目录用药申请范围 2.广州市海珠区公费医疗离休干部超目录范围用药申请表

3.广州市海珠区公费医疗离休干部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委老干部局海珠区民政局

海珠区卫生局海珠区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5月日印发

附件

2广州市海珠区公费医疗离休干部超目录范围用药申请表

2.经区公医办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在医院记帐;

3.此表审核后交就诊医院保存,出院时医院将申请表附在记帐单上报区公医办。

附件3:

广州市海珠区公费医疗离休干部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编号:

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当地没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必须选择镇级以上的公立医院。2.《登记表》有效期为1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凭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离休干部当年生存证明,到海珠区公医办办理延期手续。3.此表1式3份,离休干部、所属单位、区公医办各留一份。4.海珠区公医办咨询电话:020-343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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