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畜牧兽医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_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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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畜牧兽医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各单位指畜牧兽医局及局属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畜牧兽医局主管本系统内各单位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各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各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单位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工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对有关具体行政许可及行政执法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工作目标和依法行政效能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依法行政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各单位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第七条 依法行政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制定依法行政配套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情况。

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执法行政机关测评各各单位的依法行政情况。

第八条 每年年底畜牧兽医局组织对局属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各单位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依法行政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岗位及其有关人员,确定每年年底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局对局属各单位的依法行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完成依法行政目标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系统依法行政目标检查、考核,由本系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依法行政档案;

(四)受理依法行政情况投诉;

(五)组织依法行政专案调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考核的结果,由考核组按规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各各单位依法行政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畜牧兽医局每年公布对局属各各单位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结果,并按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县畜牧兽医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依法行政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由县畜牧兽医局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畜牧兽医局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单位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中未达标的单位,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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