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工作条例_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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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总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考委)是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学术性指导机构,也作为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自考委在学校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我校自学考试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并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自学考试专业。
参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华南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组织形式和办事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成人教育工作的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兼任。秘书1-3人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人员兼任,委员由院系负责成人教育管理的领导、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并热心于我校自学考试事业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自学考试委员由主任委员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自学考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
自学考试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门会议。自考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我校自学考试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自考委全体会议及专门会议的准备工作。凡遇重大问题需提前讨论或研究,由办公室汇总材料,报请主任委员批示召开会议。
第三条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我校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
(二)研究审议我校自学考试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研究审议开设自学考试新专业,推动我校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具体工作包括参与、审定我校新专业的论证材料,制(修)定考试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实验大纲和指定教材。
(四)根据实验大纲,指导、协调社会考生返校参加实践环节考核。
(五)指导和监督我校开展的各项助学活动,研究审议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教学培养计划、教师队伍建设等方案。
(六)研究审定自学考试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七)研究审议自学考试研究方向和课题实施方案。
第四条自考委审议评选工作程序
(一)各种待审议的文件、项目、方案、计划及评选内容(以下简称审议件)一般事先提交自考委办公室,经分类汇总和初审后,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查,经批示同意后列入全体会议讨论议程中。
(二)根据审议件的性质和特点,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以组织部分委员分专题进行预审讨论,形成初步意见之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三)自考委须表决的任何审议件必须获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的委员数不应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四)通过的审议件必要时应张榜公布或发布文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反馈。对反映比较强烈的审议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集自考委再度审议。
(五)经自考委通过的审议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必须报请审批后再下发执行。
(六)通过的和须下发执行的审议件,由自考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
后公布。
(七)公布下发审议件的执行情况,由自考委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情况,并及时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汇报。
第五条工作纪律和责任
(一)自考委成员应按时参加自考委通知的各种会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副主任委员或秘书请假。
(二)按时完成自考委委托交办的任务,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者,应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说明原因。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议或表决与自学考试个人有关的审议件时,原则上本人应于回避。
(四)自考委委员会会议上成员的发言属保密内容,一般不得透露。因透露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自考委成员资格。
(五)自考委成员在任期享受一定的酬劳,原则上与其分工责任相挂钩。
(六)自考委通过的审议件,以华南理工大学自考办的名义公布,其他均属无效。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