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采制样管理标准_采制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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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RD-206-10.01-2010
燃煤采制样监督管理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茂名热电厂入厂煤检定的采样、制样质量监督和入炉煤的制样工作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茂名热电厂煤质量监督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T 3715-1996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MT/T 1-1996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GB/T 18666-2002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总则
3.1.1采样应严格按照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及其它有关国家、行业规定,采用适合的采样方式进行。
3.1.2同一供应商、同一发货点,同一时间火车到达茂名热电厂(或船只到达湛江港、水东港)的燃料视为同一批次,同一批次煤为一个采样单元和一个分析检验单元。子样数目和重量执行《燃料管理标准》。
3.1.3 采用人工采样的方式,任意点和任意层面均可采样。
3.1.4采样时必须有运行部采制班监督人员在现场参与监督,并设定随机数定位定点进行取样操作,火车煤或船煤采样应严格执行《燃料管理标准》、《火车煤采样方法》。
3.1.5采样过程应及时对已取煤样桶上锁,打封条封存,采样工作结束后,收集煤样时应严防错样混样。质检单位采样人员、运行部监督人员做好收集煤样的工作记录,所有参加采样、监督人员签名,以示负责。
3.1.6人工采样由质检单位和运行部监督人员根据来煤情况,投掷骰子随机确定采样布点方式, 采样时可以在车上采样,也可以在卸到煤场后或卸车过程中采样。
3.1.7对火车来煤,应先打开侧门,进行目视检查,并可同时用卸煤机将煤卸到任意层面或断面和点
Q/MRD-206-10.01-2010 位,由采样人员对煤质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3.1.8采取手工随机采样方式,可对火车来煤进行随机抽检,并单独分析出具质检报告。
3.1.9 当卸煤或采样时发现来煤异常(如有分层、起垄等作假现象)时,应在常规随机采样基础上增加采样范围和子样数量,采用抽检方式,手工采样选取质差的部分作为子样,单独出具质检报告。3.2船煤采样
3.2.1船煤采样监督人员,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履行船煤的采样监督、协调工作,采样方法执行《燃料管理标准》。
3.2.2采制班班长接到船煤到港通知后,应及时编排好采样监督值班工作计划。采样监督人员必须准时到位,服从指挥,严格把关,坚持原则,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3.2.3采样监督人员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技术规程、制度要求,登船前做好各项相关安全措施。
3.2.4采样监督人员主要负责船煤质量检查和采样监督工作,采样监督人员应认真做好船煤质量的检查情况,采样的执行情况以及该次船煤的吨数、航次等基本情况的记录。
3.2.5采样监督人员必须检查煤样桶是否已经清理干净,必须保证当次所采取煤样不受人为污染。3.2.6采样过程中,采样监督人员要分工协作,一组人员负责监督采样人员是否依照国标要求进行采样工作,另外安排人员负责看管已经取出并封存的煤样;采样人员操作及已封存煤样桶必须置于监督人员的视线内。
3.2.7在检查或采样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煤质异常情况时,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要及时汇报班长、主管领导。
3.2.8船上采样结束后,要检查煤桶封条是否完整,发现异常应原地及时查清原因,必要时重新采样,并报告上级主管。
3.2.9煤样运输过程中,采样监督人员必须全程跟踪看管,人不离煤样。3.3火车采样
3.3.1火车采样监督人员,在班长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履行进厂火车煤的采样监督、协调工作。3.3.2按要求准时到岗,坚守岗位,服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本职工作。
3.3.3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协调、监督进厂煤的质量检查和采样工作,认真记录好煤质的检查情况,采样的执行情况,进厂煤的批次,车皮数量情况。
3.3.4在检查或采样过程中如果发现煤质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班长和主管领导。
3.3.5当班人员接到燃料分部调度有火车煤来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目视检查来煤质量状态。
3.3.6值班人员要提前15分钟交接班,采样在进行时必须到现场交接班。
Q/MRD-206-10.01-2010 3.3.7值班人员未经许可或非特殊情况下不得连续值两个班,不准私自调班、换班或代班。3.3.8当有火车煤进厂的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保证检查采样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检查采样工作。
3.3.9采样过程对已装盛煤样桶及时对上锁和封存。
3.2.10煤样从煤场运输到制样室过程,要全程看管跟踪,人不离煤样。
3.3.11在当班期间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厂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把好燃料质量关,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并向主管领导报告。3.4制样
3.4.1监样人员护送煤样到达制样室后,应先检查样桶是否有异常情况,封条是否破损,再开锁提样。3.4.2制样开始前,监督人员应要求质检单位启动制样机空转,清理干净机内残留废样,保证该次煤样不受污染。
3.4.2及时了解制样设备是否正常,3.4.3禁止一切与制样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样现场。3.4.4监督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损害供需双方利益。
3.4.5监督人员和制样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燃料制样等标准,严格执行厂燃料制样管理监督的各项制度要求,按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全过程监督制样。
3.4.6监督人员和制样人员,应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事情(包括入厂所采集煤样煤质情况、条码的完整性、制样设备状况、煤样记录等情况)记录清楚,异常情况及时向班长汇报。
3.4.7制样结束后,监、制人员共同护送存样至备查样存放室,另监督人员及时将分析样送到化验班,非上班时间值班人员要暂时妥善保管好煤样待后送交,要做好分析样交接登记手续。3.4.7监督人员和制样人员对管辖设备有直接责任。
3.4.8当班期间把好煤样制取的质量关,及时封存制备好的煤样样品,发现有可疑或弄虚作假行为,要及时给予严厉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保护现场(包括物品设施、设备不准移动,在场人员不准离开),等候指示处理。
3.4.9在制样过程中,若发现当班采制监督人员或制样人员有参与违反原则行为,将严肃处理。3.4.10 在制样过程中,任何人不能遮挡着电视摄像头对设备和煤样的监控,若发现则按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4.11制样结束后,监督人员监督促制样人员清理干净设备及场地,不准遣留任何杂物及弃煤。3.4.12值班人员在交接班前,应将当班炉前煤收回入炉煤制间,制成分析样,次日8.:00送到化验班。检查与考核
Q/MRD-206-10.01-2010 4.1 按本标准由分管副厂长、运行部进行检查。
4.2按《茂名热电厂经营工资管理标准》和《茂名热电厂效益工资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编写人:何明 初
审: 审
批: 批
准:
本标准由厂运行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