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规范管理暂行办法_湖北省文化市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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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建立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银行卡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5]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等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各参与方,包括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中国银联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湖北分公司”),以及银行卡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四条
成立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全面部署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规范工作,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及时向各参与单位通报情况;设立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商户信息登记,受理违规举报和投诉,核实处理违规行为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建立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公约制度(以下简称“公约”),在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框架下,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各参与方签订湖北省银行卡受理市场行为公约,明确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受理市场规范管理原则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联网通用。收单机构自行布放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布放的POS机具应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并能够受理所有“银联”标识卡。
(二)一柜一机。商户的每一个收银台原则上只能摆放一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对于同一收银台以受理外卡或特色业务的名义重复放置的受理终端,只能受理外卡或特色业务。
第七条
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制度。
(一)银联湖北分公司应建立统一的联网通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注册、登记所有特约商户和银行卡终端信息。信息包括:
1.商户中文名称全称; 2.商户名称简称; 3.商户地址; 4.商户编号;
5.商户营业执照号码; 6.商户类型码(MCC); 7.地区代码;
8.商户结算手续费率; 9.商户状态;
10.收单机构代码; 11.受理终端编号;
12.受理终端状态,包括启动、冻结、注销等状态; 13.终端类型;
14.其他需要登记注册的信息。
(二)收单机构应在与特约商户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联网通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商户信息采集要求,书面填制“特约商户信息报告”,报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交银联湖北分公司。银联湖北分公司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商户信息录入联网通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季汇总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三)对商户信息发生变更(包括注销)的,银联湖北分公司应于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录入联网通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季汇总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四)收单机构应对报送特约商户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银联湖北分公司应对特约商户信息的保密性负责。如果收单机构认为有必要,银联湖北分公司应向其出具承诺函。
第八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相关业务运行规章的要求,设置和在交易报文中传输商户类别码(MCC)。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武银[2008]143号)的规定,检查督促与其签约的第三方服务商按规定开展收单业务,并将其情况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报备。
第十条
收单机构不得为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包括总对总收单或信用卡中心在分行所在地收单等。
第三章 手续费定价机制与分配模式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手续费分配模式。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银行、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7:1:X(发卡方:转接方:收单方)的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对签约商户服务费的确定应按照规定的商户类型进行设定。湖北省部分商户类型的最低扣率如下:
(一)宾馆、餐饮类(含宴会承包商)、珠宝(含银器店、古玩店)、手表、钟表类、娱乐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2%;
(二)超市类、票务类(含旅行社、景区售票)、电视、电信服务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0.5%;
(三)批发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1%,单笔20元封顶;
(四)房地产汽车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1%,单笔50元封顶;
(五)一般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1%。
第十三条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及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中未明确行业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标准,以及创新业务定价机制和分配模式,由市场各参与方提出书面建议,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各参与方确定,并经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报告,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批准实施。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监控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违反“联网通用”原则,对受理非本行的银行卡设置限制和未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的;
(二)违反“一柜一机”原则,在商户一个收银台重复布受理终端的;
(三)违反商户类别代码(MCC)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四)以低价或变相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返还或部分返还商户结算手续费、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率、提供资产设备资助等方式为该商户提供收单服务,争抢商户的;
(五)与因违规而被其他收单机构强制退出的商户签订收单协议的;
(六)将禁止类商户发展为银行卡特约商户的;
(七)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商户培训、商户类别码设置和终端机具管理等收单市场管理制度;
(八)未按规定时间将商户和终端信息(包括新增、变更、注销等)向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和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
(九)收单机构为经营场所所在地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受理市场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银联湖北分公司应严格落实保密制度,除用于市场秩序管理,打击银行卡犯罪外,不得将特约商户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将特约商户信息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监控方式分为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
违规行为定期监控由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中国银联联网通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的方式实现。违规行为不定期监控由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各分支机构根据社会举报、各参与方投诉、中国银联跨行交易系统侦测信息,以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商户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
第十七条
各参与方举报、投诉等应采取实名制,并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第十八条
银联湖北分公司应积极配合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定期监控管理工作,采取MCC侦测、与CUPS交易流水比对等手段,检查已注册商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检查商户交易信息与商户名称、商户MCC是否相符等。对于疑似违规商户信息,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中国银联联网通用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内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月监控特约商户报告制度。银联湖北分公司应于每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监控工作情况书面报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可采取书面函件核查、现场实地核查和委托其他机构核查方式进行,各收单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以下材料,对违规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
(一)公约和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合同;
(二)商户受理终端签购单;
(三)跨行交易系统交易记录;
(四)经现场调查小组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调查报告;
(五)现场照片;
(六)相关当事人书面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采取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等形式,将定期和不定期监控工作情况书面通报各成员收单机构,并报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范围内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方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五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
(二)执行追偿性清算或标准化清算;
(三)报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约见相关收单机构负责人谈话及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规行为,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方可依据公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商户的违规单位,将按4%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标准进行追偿性清算。
(二)对于执行追偿性清算、标准化清算后超过三个月仍未纠正违规行为的单位,将按4%的商户结算手续费率标准进行追偿性清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经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将给予举报或投诉的单位或个人一定金额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及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细则由银行卡市场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商学院校内商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粤商院〔2005〕115号)[ 录入者:admin07 | 时间:2007-07-25 23:22:5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173次 ]
广东商学院校内商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pdf
(粤商院〔2005〕115号 2005年9月26日颁发)
为加强校内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广东商学院商铺出租经营有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卫生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一、秩序管理
1.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2.严禁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及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瓶装酒类等商品;
3.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确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开展服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4.经营者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5.学校发包单位向经营者提供的经营场地,不得改用为食宿生活场所或其他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更改原有的设施设备及房屋结构;
6.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场地内严禁使用液化气和明火;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
7.商铺里的从业人员必须报学校发包单位批准、审核、备案,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持广东商学院出入证(临时)进出校门;
8.各种促销宣传广告只能张贴在经营场所范围; 9.经营者要做好门前三包;
10.经营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计生证等证件,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11.各商铺必须按照学生的作息时间在23:00时前停止营业;
12.各项商品必须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 13.经营者即是其所租商铺从业人员的计生责任人,亦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等责任人。
二、食品卫生管理
1.凡出售包点等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县级以上医校做健康体检,并将健康证明复印件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查;
2.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及无包装的食品; 3.经营场所内严禁出售现煮现卖食品。
三、处 罚
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乱贴广告、乱摆乱放;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不做好门前“三包”;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1)出售“三无”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或现煮现卖者;(2)出售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瓶装酒类等;(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4)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3)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古镇经营管理的通告
文章来源: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办事处 发布人:乡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12-12 11:14:59
通 告
束河古镇各商铺经营者:
鉴于束河茶马古镇部分经营户超出店铺门面进行商品经营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但遮盖了束河古镇民居建筑风貌,而且严重影响了束河古镇的旅游形象的实际,根据《云南
省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将经营店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束河古镇内所经营的商品必须归店经营,凡是超出店铺门面以外进行商品经营的一律属于占道经营。
2、各商铺不得擅自对店面进行改建或扩建,禁止在临街店铺前任意修建、搭建台阶。
3、在束河古镇经营的店铺,其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等应当与古镇风貌、氛围相协调,并由束河街道办事处、束河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批。
4、严格执行经营店铺“门前五包责任制”,即卫生达标、绿化美化、安全秩序、无乱停车辆、无乱设摊点。
5、各商铺须于4月28日前自觉将所有商品归入店内,否则将严格按照《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有关规定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望各商铺经营者自觉遵守束河古镇管理有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古城区束河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古城区人民政府束河街道办事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