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_河北省竣工验收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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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全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冀财预„2011‟19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对象。全省各乡镇财政所。

第三条 验收原则。坚持以工作实效为核心,以管理服务水平为标准,以细化量化考核为基础,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标准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 验收内容。乡镇财政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办公场所及设施建设情况。

第五条 验收方式。采取乡镇财政所自评、县(市、区)财政局复核、省财政厅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根据《河北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规范》,全面考核、突出重点、逐条量化,采取100分制。

第二章 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 组织机构(10分)

1、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机构性质明确的要求,设置乡镇财政所(3分)。

2、乡镇财政所性质为行政机构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分)。

3、乡镇财政所由县级财政部门垂直管理(2分)。

4、根据乡镇财政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至少设置所长、总预算会计、单位会计、出纳、专项资金会计、村财乡管会计等岗位,所长可兼任总预算会计一岗(3分)。

第八条 业务工作(45分)

一、预算管理(10分)

1、乡镇财政所每年9月底前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标准周期不少于3个月,12月底前将预算建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形成规范统一的政府预算草案,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批复到部门,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2分)。

2、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模式的乡镇,作为县级的一个预算部门,与县级财政实行“预算共编”;实行“分税制”体制模式的乡镇,按县乡政府支出责任,自行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其审查和指导。(1分)。

3、乡镇预算编制采取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和标准定额预算的编制方法,有政府采购事项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分)。

4、部门预算文本按照冀财预„2009‟45号文件规定,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预算编报软件,编制内容完整、结构科学、格式规范统一(1分)。

5、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预算调整事项,实行分税制体制的乡镇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实行统收统支体制的乡镇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1分)。

6、逐季度撰写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对本乡镇的财政形势、收支特点、存在问题和相应对策进行全面分析,每季度末3日内报送县财政局(1分)。

7、逐月编制总预算会计月报表,于月度终了1日内报送县财政局(1分)。

8、年度终了,如实编制年度财政总决算,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1分)。

9、建立债务管理和防控机制,及时统计、上报乡镇债务状况,主动化解旧债,严禁新债发生(1分)。

二、惠农资金发放和管理(10分)

1、惠农资金发放:各项直接补贴农民的惠农资金,凡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全部采取“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发放,做到及时、准确(4分)。

2、惠农资金管理:乡镇财政严格执行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惠农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流程”,对各项惠农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等实行“流程式”管理(3分)。

3、建立乡镇财政惠农服务平台。将乡镇财政惠农服务事项整合到服务大厅,提供集事项受理、审核上报、答复办结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3分)。

三、乡镇财政资金监管(10分)

1、依照国家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各项财政监管职能,对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安排以及通过其他部门下达的财政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规范理财(3分)。

2、上级财政或其他部门没有直接下达到乡镇财政的资金,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乡镇财政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效益(2分)。

3、在项目资金监管上,实行以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资金保障制、管护责任制、绩效评价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动态监督管理台账,严格按照程序管理项目资金,对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督(3分)。

4、按照“乡财县管”要求,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监管,按时向县(市、区)国库支付中心报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账簿,做到账目清晰、处理及时、票据合规、资料完整(2分)。

四、村财乡管工作(5分)

1、财政所应将上级下达财政资金、村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村级收支全部纳入监管范围(2分)。

2、报账票据使用正规发票,不能取得正规票据的,使用统一制发的票据(1分)。

3、报账票据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村民理财小组盖章,“村财乡管”办公室审核会计审核(1分)。

4、每季度分村编制会计报表,作为财务公开内容的依据(1分)。

五、基础工作(10分)

1、各种账簿设置齐全,凭证装订整齐(3分)。

2、部门预算文本、人代会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决算和会计各种报表齐全(4分)。

3、政策文件、基础数据、税源情况、债务情况等各种基础资料应分别设置台账,便于查阅(3分)。

第九条 制度体系建设(15分)

乡镇财政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1、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3分)。

2、财政涉农补贴等补助性资金发放和管理制度(3分)。

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3分)。

4、“村财乡管”管理制度(3分)。

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及效能建设制度等(3分)。

第十条 乡镇财政队伍建设(10分)

一、素质建设(2分)

1、新进乡镇财政干部经过上级财政部门资格认证,专业对口、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熟悉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立场坚定,德才兼备(1分)。

2、所有工作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1分)。

二、继续教育(2分)

1、建立健全培训教育制度,确保干部每三年集中轮训一遍(1分)。

2、积极开展网络学习,参加系统网络学习培训年人均达到96课时以上(1分)。

三、廉政建设(2分)

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经常开展廉政教育专项活动,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基层财政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廉洁从政。

四、文化建设(2分)

总结提炼具有本所特色、当地财政干部和群众高度认可的财政文化理念,打造“一所一品”文化氛围,努力以基层财政文化提升基层财政形象。

五、激励机制(2分)

完善竞争上岗和岗位交流制度,严格按照用人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一条 办公场所及设施建设(20分)

一、办公场所(15分)

1、便民服务室建设。便民服务室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厅内划分为办公区和便民服务区(2分);办公区应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等,便民服务区摆放休息椅、饮水机、放置宣传册、意见簿等,有条件的可配备查询机(2分);墙体应布置各种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服务承诺、岗位分工等,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和实施监督(2分)。

2、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设,配备档案柜、专用装订机、保险柜、消防器材等设施;有保密文件的,要设立保密文件专柜(2分)。

3、宣传公示栏。在财政所醒目位置安置政策宣传栏和公示栏等,对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和财政政策进行公开公示。有条件的可在财政所设置LED显示屏,对各项财政政策及业务流程进行滚动宣传。设置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3分)。

4、乡镇财政所一律实行开放式办公,办公桌应摆放人员职责明示牌(2分)。

5、办公场所应做到整齐美观,外墙、走廊等办公区域要悬挂财政文化理念标语,既方便群众办事,又显现财政机关特色(2分)。

二、信息化建设(5分)

1、整合现有资源,够级控求建设,配备档案柜、专用装订机、保险柜、消

施。

搭建信息平台,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信息共享和即时监控(1分)。

2、能够应用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的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软件,实现办公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1分)。

3、构建乡镇财政资金动态监控体系,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涉农基础信息和补贴类资金全部纳入动态监管,项目类资金逐步纳入动态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3分)。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1、自评。各乡镇财政所对照本办法所附的《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验收表》,建设工作与自我评价同时进行。建设完工后,向县(市、区)财政局提交自评报告和验收申请,自评工作截止时限为每年8月31日。

2、复核。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依照本办法逐项对财政所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待辖区内所有财政所全部建设完工后,填写《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验收表》,向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直管县直接向省财政厅预算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非直管县由设区市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预算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复核工作截止时限为每年9月31日。

3、验收。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完成当年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对所辖乡镇财政所全部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省财政厅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对一次未全部通过验收的县(市、区),未通过验收的财政所应进一步完善提高,并待其通过验收后,省财政厅再与县财政统一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验收方法。验收实行100分制,按本办法所附的验收表逐项打分,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乡镇财政所,为通过验收;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未通过。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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