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森岩头土地征用合同书_征用土地合同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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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合同书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昆明市东川区荣森优良种猪试验场

法定代表人:张荣魁

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团结路44号

乙方: 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岩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范兴照

住所地: 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岩头村民委员会

本土地征用合同书由上述各方于2008年7月16日在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订立: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东川区阿旺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用途

猪种资源是养猪生产的原动力。但是由于过去一味追求高生长速度和高瘦肉率,发达国家的养猪生产中所用的猪种已经被几个世界性的猪种所取代,已经导致世界性的猪种资源危机,很多优良的地方猪种资源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撒坝猪是云南省滇中地区一优良地方猪种,具有产仔数多、母性好、抗病力强、耐粗饲等优点,但由于农户养猪的盲目性和利益驱动等原因,纯种撒坝猪的数量已急剧下降,撒坝猪2006年入围《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甲方上报的《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撒坝猪遗传资源保护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农业部批复立项。

但是,由于国家建设野牛水库需要,《云南省东川区撒坝猪遗传资源保护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设用地项目划拨给“野牛移民新村”建设,建设地点需要重新选择。经省、市、区养猪专家以及东川区发展计划局、畜牧局、财政局领导现场考察论证,东川区阿旺镇岩头村红脑壳包包,海拔、环境等条件符合保护场建设要求,征用土地用于撒坝猪遗传资源保护场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猪场建设和饲料地建设。

第二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一、征用土地数量:甲方征用乙方土地88.59亩(59063.07平方米),其中未利用荒地(废弃砂石场荒地)共50.8亩,地面没有任何林木和地上附属物;荒山4.7亩;耕地33.09亩。

二、征用土地方位:所征土地东起老120国道,南起小龙潭土地,西起响水河荒山,北起小石洞沟(四龙弯沟)。

第三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云南省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和《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建设征地撤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未使用荒地和荒山无任何青苗、林木等附着物,该地按“有承包合同的砂坝地”中的“无防护措施的旱地”标准进行补偿,即按5000元/亩进行补偿。耕地参照绿茂乡 “坡旱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即按按80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费补偿标准大春按400元/亩;树木:胸径在10公分以上的按每公分4元补偿,5-10公分的按每株10元补偿,5公分以下的按每株5元补偿。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办理完土地征用手续3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伍拾伍万伍千肆佰伍拾陆元整(5554556 元),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托付。

第四条 甲方经营的遗传资源保护场所需生产用水,由甲方自筹资金从岩头村管理的山面水源地或者龙潭水源地取水,乙方、乙方村民小组以及乙方村民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必须尽快开展“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撒坝猪遗传资源保护场建设项目”工作,使撒坝猪这一宝贵物种资源数量快速扩大。

2、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后,必须尽快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支付全部征地费用,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和损坏其它道路,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甲方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支付征用土地价格的30%计算。

第八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土地征用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昆明市东川区荣森优良种猪试验场乙方: 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岩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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