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系_怎样建设创新型国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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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们党在十七大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是提高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对创新行为的制度性支持和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2008年国家又适时的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国家将把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未来一个阶段的国家战略工程,这在制度上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副局长张勤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定义为:国家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它与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共同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护智力成果,激发社会主体的创新热情。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共享性和可复制性,一旦被公开,他人可以很轻易的对其进行模仿与复制,而光凭权利人个人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如果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被他人复制,他的期待利益和投入的成本将难以实现,创新的主动性也将受到遏制。知识产权作为公权力对知识产品的确权行为,是国家对个体的智力成果的认可和保护,国家确认其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在一段时间内享有垄断性权利,使其对自己的智力投资享有持续的利益回报,这种“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的行为,必然使社会的创新热情得到极大地激发。现在,国家将知识产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将增强对智力成果保护的科学性,更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创新氛围的形成。

其次,确立知识产权制度,引导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型。我国虽然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下取得了经济的长足发展,但是从结构上看,我国的经济只是对外国落后产业的承接,整体经济处于世界产业链的下游,表现出一种以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整体的经济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了智力创新的利益回报,使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由调节,向高技术、高潜力、高效益、高回报的高新技术行业流动,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文化产业、软件产业、设计产业、创意产业等智力产业的发展。而这些行业和产业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创新驱动型产业,他们的发展必然使社会形成创新带动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推动创新的良性经济循环。

最后,适应国际规则,营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良好环境。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着以TRIPS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挑战,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问题日益暴露,与欧美、日本等科技先进国家的技术和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使他们对我国的技术出口变得越来越谨慎。我国的技术基础比较薄弱,外来技术的“断粮”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在国内注册的外国专利产品进行保护、运用和管理,是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适应也是我国对国际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使国内能建成一个良好的技术引进环境,有利于吸引外的先进技术和人材,将他们为我所用,实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有利于扩大同外国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使我国的科技发展与创新能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力支撑,建构一个尊重知识、保护知识成果的社会环境可以营造一个积极的社会创新氛围,推助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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