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高离婚率产升产生的法律原因_中国离婚率高的原因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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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离婚率产升产生的法律原因

1、法律,实践的尴尬局面

第一,离婚程序简单化。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离婚的案件首先应当调解,在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判决离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离婚规定的程序是比较简易的。诉讼成本降低。再加之离婚自由的观念,导致人们误认为离婚自由和轻易离婚是相同的概念。只要双方感情破裂或 者达到了法定的离婚事由就可以离婚,违背了婚姻法保障婚姻家庭秩序的立法目。

第二,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一个年轻的法官,大学毕业不久,没有恋爱的经验,却在法庭上要给年过五旬的人去调解离婚案件在我围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这说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庭的法官队伍建设的不足。并且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主观认识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法官都是能秉公办案的,但是在一些可伸缩的案件上,仍然会导致办案不公,这正是缺失专门的家事法庭造成的恶果。

第三,判决离婚不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由于在中国社会男女方所承担的家庭责任多于男性,并有很大一部分专职家庭,导致女性经济地位和男性存在很大差别。而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却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财产归属和抚养子女的问题,确忽视了女性在社会中就业的弱势地位和在家庭中的贡献牺牲。实质上是对女性保护的不公正。

2、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首先,无需过错就町离婚是我周婚姻法所承认的。但是如美国学者魏茨曼说:“无过错离婚的重要规则之一,无须同意的后果是鼓励一或者至少大大地推进了离婚。新法通过授权给寻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地做出决定的形式,大大地增加了离婚在事实上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规范,不利于婚姻维持。《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 导致离婚的。”然而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规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非同居的性行为关系。导致无过错方无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再者,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太过抽象和不完备。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规定确定了我国的离婚法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只是夫妻精神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它并不能取代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然而,在现代的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人们用夫妻感情破裂抽象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即任何具体的行为都可以上升到抽象的离婚标准感情上来,从而扩大了离婚的行为,导致离婚率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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