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难点解析:离婚的过错赔偿_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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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难点解析:离婚的过错赔偿
1、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应当明确的是,这四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与应准予离婚的前两种情形完全相同。
2、离婚过错赔偿的诉讼问题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4)人民法院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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