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知识学习参考题_廉政知识学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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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廉政知识学习参考题
1、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2、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产。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全国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政治保证。
5、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
6、惩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的工作目标是: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7、惩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今后5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相关措施,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8、税务系统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六个机制”是指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长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厉的惩治机制和科学的预警机制。以制度机制为核心,以责任机制为总抓手,以教育机制为基础,以监督机制为保证,以惩治机制为重要手段,以预警机制为必要条件,各机制既独自发挥作用,同时又互为补充,相互影响。
9、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三个贯穿于”的工作方针是: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这是税务系统多年来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的总结。
10、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11、税务执法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即自身固有风险和外在风险。
12、当前国税部门容易出现风险的主要环节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环节。(3)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环节。(4)税款核定、征收环节。(5)出口退税环节。(6)税务稽查环节。(7)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环节。(8)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环节。(9)所有征管环节。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制度。
14、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5)以虚假、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7)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8)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行为的处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税务人员“五项禁令”具体规定: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拖延办理税务事项;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吃请等。
17、税务人员接受纳税户宴请行为的处理规定: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如有违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凡接受纳税户宴请的,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因接受纳税户宴请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8、《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偷骗税案件、重大事故和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局办公厅(室)填报《税务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表》。
19、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20、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分为任职谈话、任期谈话、诫勉谈话三种。
21、税务系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两权”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对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包括对税收法制工作的监督、对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对税务违章处罚的监督、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二是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包括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审计监督。三是政务公开。
22、对税收执法权征收环节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的监督。防止出现应征不征、高开低征,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变更税法税率、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的问题。
23、对税收执法权管理环节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消费税产品计税价格核定,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停歇业户的管理,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监督。防止发生明缓实欠、明欠实免,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问题。
24、对税收执法权稽查环节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特别是对检查环节的监督。防止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涉嫌偷税罪该移送而不移送,追缴滞补罚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25、对税收执法权处罚环节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裁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
26、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报销应由经手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大额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经党组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后执行。
27、严格实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8、税务系统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29、借用公款的违纪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能归还而不归还;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
30、组织处理的形式主要有:(1)批评教育;(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改正;(5)停职检查;(6)撤销荣誉称号和智力成果;(7)责令待岗;(8)取消执法资格;(9)调离工作岗位;(10)降职;(11)责令辞职;(12)免职;(13)追缴、没收、退赔财物等形式。
31、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2、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执行机关交流决定的处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3、行政机关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或有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处理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5、行政机关公务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6、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7、行政机关公务员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处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8、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漫不经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9、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语言粗俗,刁难、训斥行政相对人或者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40、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由此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按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4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达到受贿标准可定性为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4、受贿罪的构成要求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5、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48、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用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9、效能监察又称勤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和事件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50、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51、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向谈话对象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改正承诺,提出改正措施的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