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业_婚姻法作业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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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之假离婚

婚姻问题,一直以来是人一生当中最为慎重和敏感的话题,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在人身权益和财产等法律方面的约束。婚姻是神圣而又纯洁的,但是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以假离婚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现象开始出现,而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当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很多夫妻离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怀着不可告人的意图,一方单独或双方联合通过诉讼欺诈行为,钻法律程序的空子,在法律的庇护下,最终达到实现自己的意图,这些离婚虚假诉讼行为即假离婚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虚假诉讼,亦称诉讼欺诈,其与平时所谈论的一般的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欺诈只是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钻法律程序的空子。而且这种空子又不明显违背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即假离婚现象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居多,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一、离婚案件中几种常见的虚假诉讼表现

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加快,土地征用频繁,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的目的,从而获取更多的补偿、安置待遇。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债务人如果无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中止执行。为此,有些欠债人在案件执行前便千方百计处分财产,以制造无力偿还的假象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2、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旧思想的影响,总是想方设法超生、多生。为达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怀孕时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后女方先与别人结婚,但仍与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与现在的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对这些欺诈行为法律束手无策。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当事人以离婚作为达到某种欺诈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发生冲突,即使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间感情没有破裂,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就为一些假离婚生二胎的人制造了条件。

二、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虚假诉讼是社会发展的畸形儿。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的存在,既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地干扰了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工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它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

2、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虚假诉讼假离婚不仅让某些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也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3、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非常有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加而大幅度上升,而假离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三、假离婚现象剧增的原因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强对夫妻双方财产处分权保护的情况下,未注意到当事人以离婚之名恶意逃债现象的存在,未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假离婚者的法律制裁和法院如何执行此类案件也缺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虽然有以离婚形式逃避执行的嫌疑,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人很难掌握其假离婚的证据,给债权人行使权利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造成很大困难。

2、受非法目的的驱动是假离婚者日益增多的根本原则。而一些法院审判人员和民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审核把关不严,对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在客观上使当事人办理假离婚的目的得以实现。许多人选择到民政部门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并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便办理离婚手续。客观上,民政部门不负有对离婚者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的义务,为假离婚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如何遏制假离婚带来的危害

2、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

5.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

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事实。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型离婚。法院一旦怀疑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更应加强调查职责。同时对利害相关人可进行适当的通报,避免误判。人民法院应和民政、计生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法院要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结案后,对查证确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对以假离婚掩盖重婚行为的,还应究其刑事责任。

6.建立惩治虚假诉讼者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法律控制是存在缺陷的。只有建立完整的惩治体系,加强预防、控制欺诈,才能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当诉讼欺诈的情节及其侵害的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构成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诉讼欺诈侵犯了国家审判权,因此,诉讼欺诈者除了应负担全部由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被处以一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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