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_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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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 更好地为履行职责服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办事处 和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 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省联社、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反映情况,提出意 见、建议和要求,省联社及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 定受理、分办、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为信访人保守相关秘密。第二章 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管理全省信用社(银行)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处理 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信访机构,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金 融机构信访部门及省联社内各部室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第六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各县联社监察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各 单位应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县联社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

人员;省联社各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 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 廉洁奉公,勤勉高效。

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 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 配备相关设施。

第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 访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核查;

(四)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核查;

(六)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交工作建 议。

第十一条 各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本部门的信访情况

予以统计,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省联社监察保卫部,每年初的20日内将上年度信访工作情况报送省联社监察保卫部。

第十二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所有 材料及信件一般应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 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十三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 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四条 省联社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省联社制定和实施信用社(银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的 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检举、揭发省联社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 职等行为;

(三)检举、揭发省联社所管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举、揭发省联社党委所管辖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规违 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

(五)省联社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属于省联社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第四章 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信访件的分办。

(一)银监会、银监局,人民银行及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省政府及办公 厅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批转省联社核查的人民来信,经省联社领导审阅批示后,由 监察保卫部或转省联社有关部门、办事处、县联社办理。

(二)省联社领导批示需要核查的人民来信,按领导批示由监察保卫部或转省 联社有关部门、办事处、县联社办理。

(三)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收到人民来信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来信人姓 名、地址、来信日期及内容摘要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省联社受理范围的,由监察保卫部直接办理。

2.举报属于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农标信用社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问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给被反映人员所属机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办理。3.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人事、用工等问题的,转本人所在单位处理。

4.属于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类的,涉及省联社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 与省联社有关部门沟通后予以答复;其他问题由受理单位负责解答和处理。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按人民来信办理。对于咨询、建 议、自荐类的电子邮件,有函必复。

(五)对于按规定属于纪委、监察室处理的信访件,转请纪委、监察室处理。第十六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受理和收到上级机构信访部门转来的人民 来信后,应认真登记,报送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办理意见,按照本规定所规定的时限 办理。

第十七条 对所办理的群众实名来信应当酌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须以书面形

式,并加盖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由最终办结的部门负责承办。第十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直接受理的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 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承办信访件的单位,应按交办、转办单位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没有 时限要求的,应自接到信访件之日起,原则上在9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交办单位或 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单位重新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省联社要求上报核查情况的,各办事处、县联社在收到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核查单位在查清事实后,应据实写出核查报告,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应有

明确意见。凡是查出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核查单位应对有关负责人员提 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核查报告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第二十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银监会、人民银行,及省委、省政 府领导同志批转有关部门核查的信访件,由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 况,保证核查质量和时效,并按要求写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转办的信访件,由转办部门负责 督办核查、处理、答复等落实情况。第五章 人民来访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到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上访,各级信访部门应在专门 的接待场所接待。如涉及有关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派 人向信访人解答。

第二十三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耐心 热情,文明礼貌。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记录,了解问 题的实质和来访人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 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面解答来访人 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来访人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行为,信访工 作人员和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劝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 和社会稳定的,由监察保卫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遇到五人以上信访人集体来访或反映的问题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单位报告。必要时有关领导应亲自接待 信访人。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应制定处理群体上访事件的预案,一旦 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根据预案进行妥善处理。第六章 信访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要重视信访信息上报工作,加 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 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应快速、及时,对来信来访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急事、要事、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突 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及上一级监察保卫或信访机构部门。

第三十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应建立反应灵敏、联系畅通的信访信息网 络,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联系、通报、督查制度,保证信访信息网络有效运转。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监察保卫部定期对办事部、县联社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本规定、信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 报核查报告及其他信访信息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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