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_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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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务院412号令和《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齐备;

2、符合国家安全审查条件有关文件的规定。

申请材料: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平面路由图;

4、信息网络和办公自动化系统采取技术保卫设施的相关材料;

5、国家安全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勘查—批准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大厅二楼国家安全局窗口

联系电话 85916302

备注:

1、《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摘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配置相关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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