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详细说明)_深圳市质量奖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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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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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3-29 阅读:78次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

办理部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秘书处(设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地点: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41室 办公电话:82001670 82003085(传真)电子信箱:zhangfang@mail.szbqts.gov.cn

一、工作依据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范》

二、承办单位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三、审定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四、申报对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验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五、评定方式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和监督为保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免费参评。评定每年一届,获奖单位不超过3家。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获奖组织奖杯、证书及300万元奖金。

六、申报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3.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十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4.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5.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二)且无以下不符合情况: 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5.近三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七、申报材料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一式五份; 2.组织简介(3000字以内)一式五份; 3.组织自我评价报告(3万字以内)一式五份;

4.证实性材料(含主要竞争伙伴名录、主要用户名单)一份; 5.含上述材料(电子版)光盘一份。

八、评定程序 1.申报受理

每年3月-5月,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自愿申报,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组织的符合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2.材料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3.现场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合格企业,依据评定标准和评审规范进行评审,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上报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4.专家评委会审议

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采取现场答辩和记名投票方式,对侯选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5.社会公示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将拟奖企业或组织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就所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反馈。6.市政府审定

秘书处将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上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给予审定。7.表彰奖励

深圳市人民政府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

九、评定费用 免费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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