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实现农村法庭工作与时俱进_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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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农村法庭工作与时俱进

对于一个基层法院来说,法庭稳则法院稳。在新的形式下,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努力实现农村法庭工作的与时俱进,是搞好整个法院工作,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切入点。

农村法庭一般设在人口比较密集的乡镇,所辖范围不拘于一乡一镇一庭,基层法庭主要是基于给基层群众提供司法便利和服务而产生的。由于基层法庭往往地处农村一线,对于广大普通群众来说,除了能免除来回奔波、舟车之苦,还使得他们打官司更省心省力,而且法庭处于他们熟悉的地理位置,这样使他们在心理上更容易服判息诉。从审判人员一方看,办案程序简易,审判地点灵活,调解方式多样等独特优势,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由此看来农村法庭的意义重大,不仅能方便所辖范围内的群众诉讼,及时、正确、有效地化解纠纷;而且由于农村法庭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纠纷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农民群众,直接受群众地评判,所以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正确,司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所以农村法庭的审判工作,要真正赢得群众的满意和认同,真正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懂,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就应加强农村法庭的与时俱进。

农村法庭的设立不管从方便当事人,还是从整个司法工作地发展来看,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农村法庭的发展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法庭审判业务得发展和司法能力的发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法庭建设相对落后。

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干警祛暑防寒等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不具备,条件艰苦,工作环境不近人意,干警的文化生活极为单调。农村法庭工作强度大,难度大,一般法官不愿意到法庭工作,而且法庭队伍建设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物质保障。

二、农村法庭的送达困难。

农村法庭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对诉讼怀有抵触情绪,在诉讼中不配合,基层组织不协助,这给送达造成困难。一般诉状上写当事人的住址是某某村某组,可是有的组相当于一个小村,加之地方保护主义,要打听到当事人很不容易。有的即使找到当事人,但其不配合,经送达干警释明法律权利义务后,仍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若留置送达,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但一般很难邀请到这些人,使送达不能顺利进行。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的青年大多涌入城市打工,给一些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离婚案件剧增,这类案件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打工的详细地址,被告家人又不配合,只能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没有很好的社会效果,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关注农村法庭法官心理素质建设。

法庭法官的待遇和其他法官没有区别,拿一样工资干不一样的工作,操不一样的心,处不一样的工作环境,这难免使法庭法官的心理失衡。让笔者心酸的是有位临退休的老法官说得一句话,“我在法院干了一辈子,最遗憾的是没有在机关里工作过一天,在农村法庭一呆就是几十年”。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法官心理的遗憾,有得甚至觉得在农村法庭工作低人一等。由于农村法庭交通不便,与机关内人员来往少,沟通少,工作环境也没院内优越,这很容易产生自卑心理,进而影响工作的热情。所以关心法官心理素质建设就是关心审判工作。

面对这些客观情况,法院应该健全制度,农村法庭应从政治意识、司法为民意识等方面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

一、法院应健全制度,加强对法官心理疏导。

法院除了在物质装备、后勤保证等方面着力向法庭倾斜外,还要关注法官的心理,正确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举办各种活动丰富法庭业余生活,增强法庭与各庭室的交往和联系。实行法庭法官轮换制,使法官能在不同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作为一名农村法庭的法官也应有良好的自身素质,健康的心态,内心的和谐,宠辱不惊,随遇而安。

二、农村法庭应加强政治意识。

笔者认为对农村法庭加强基础建设,优化布局,提供足够得经费保障,从客观上让法官工作有舒心的环境,一定的物质保障使法官安心的工作。农村法庭也应提高整体政治、业务素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立足“小法庭、大社会”树立情系百姓,服务大局的宗旨,面向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依法独立了、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抓好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促使审判公正完善进行。

三、农村法庭加强司法为民意识,提高业务素质。笔者认为农村法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努力实现农村法庭审判业务的与时俱进。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农村法庭的司法实践不必拘泥于现代司法理念。在农村乡土文化基础上,应该用现代法理去审视每一起纠纷,因人制宜、因地制宜,以农民能接受的司法方式将现代司法理念融入日常审判中。农村群众一般文化基础差,法律意识淡薄,且向来有厌讼心理,强调“和为贵、定纷止争、息事宁人、追求社会关系、人际关系、邻里关系的和谐,人们遇有纠纷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而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很少从合法性与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角度评价纠纷。这就要求法庭的法官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想什么、干什么、怨什么、追求什么,提高法官的亲和力,把自己融入群众中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案结事了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走下法台和群众贴心,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以公心定案,以诚心感动,以热心帮助,以耐心与群众沟通。要注意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事理、情理、法理、道德,帮助群众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决,争取办理一件民事案件,减少一个不和谐因素,增加一个和谐因素。审判活动中,经过司法理念与不良习俗碰撞,彰显司法公正,使司法理念融入群众心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服诉息诉。

(二)、处理发挥司法职能与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关系。对于涉农案件呈现司法手段的有限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性,化解纠纷多样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这就要求法庭履行自身职能、转变观念,送法下乡,携卷下乡,走入群众中贴近民情、民心、民意,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处理农村婚约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及时定纷止争,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16字方针。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法律又要讲灵活疏导,关注民风民俗。建立人民陪审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各乡镇司法员及村干部联系机制,这些都是大多村镇干部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群众也对他们信任,由他们去做群众的工作,就比较快捷,高效。比如说送达,可以通过当地村干部捎口信,让本村的当事人来法庭领取诉讼文书或由村干部指引可快速地联系到当事人,这样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节省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三)、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手段。他不同与诉讼调解,具有遵循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采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友好协商的手段,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化解纠纷。在与时俱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调小额诉讼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的诉讼费用,客观上造成民间借贷,离婚等类型案件激增。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承受飞速增长的案件压力,加之法官门槛高,中西部地区法官出现断层现象,法院法官,特别是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官长期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的在审判一线工作,案件的质量,法官的身心健康,队伍稳定等诸多关系人民法院工作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受到挑战。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联络制,可以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法院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可以通过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使群众不打官司解决矛盾纠纷,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来终南法庭调研时针对终南法庭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建议可以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系,争取使争议在事故处理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样可以减轻案件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为和谐社会平安创建活动贡献力量。

法庭对所辖区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纠正可能发生的偏差。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是相互独立的,但人民调解可以影响诉讼调解,所以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意义重大,改变过去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指导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职责无关,是额外负担“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指导工作生形式,走过程;有的法官直接介入人民调解组织独立的调解活动,就个案提出具体的实体处理意见,影响人民调解的独立优势的充分发挥。

纵上,在“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成为司法机关活动主旨的今天,建设一支规范化的人民法庭,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民法官已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搞好农村法庭建设,努力实现农村法庭的与时俱进,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和谐。

坚持“三个之上” 践行司法为民

2007年12月2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的,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基础、鲜明的政治性基础,确定的法律性基础。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自然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三者的本质内涵是一致的。坚持了三个至上,也就做到了司法为民,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一性。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对法院工作的政治性要求。

*书记说,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掌握在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人的手中。这句话深刻的说明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性要求,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走符合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路线,才能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司法为民理念的实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源于人民、代表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明确法院在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好自己的职能工作。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事业健康发展根本保证,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工作也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坚持党的事业至上,首先就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当然这其中也包含党对司法权的领导,因为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司法为民是相互吻合的。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司法为民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之间的密切联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要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坚持科学的方法论,不断的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更新已有的知识结构,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将党的事业与法院的各项工作联系起来,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对法院工作的人民性要求。

*书记强调,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胡总书记也指出“要维护人民权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首次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国家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形式将人权问题固定下来,可见人民利益的至上性。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贯彻司法为民就是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只有牢记“人民”二字,切实增强群众观念,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解人民所难,做人民的公仆,对人民群众充满深厚的亲人感情,才能在司法为民上办真事、实事,才能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爱戴的热心人。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贯彻司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要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程序公正,又要注重实体公正,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程序的公正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对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来说,不仅要不断加强法学理论学习,更要注意及时了解当地的一些民风民俗,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使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只是一纸空文,从而使人们增强对司法的公信力,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基层单位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基层法院所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虽然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之间的比较小的一些权利义务之争,但往往又不只限于当事人的权利之争,一些案件会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稳定,处理不好将影响政府、基层组织和法院的形象。“司法为民”不能只喊口号,应贵在实践,落到实处。对人民法院而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要求以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为重。中立、公正是法官思维的特点,保障人权是司法工作者的逻辑起点,而对于民事审判工作而言,平等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原理。能不能站在保障人权的起点,坚持中立、公正,确保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能否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重要前提条件。法官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者,能否公正的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是能否正确、及时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另外,对民事审判工作来说,还要坚持及时、公正、便民的要求。全国十杰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月全在全国大学习大讨论研讨会上说到:“中国的老百姓是不愿意、也不随便大官司的,一但能向法院起诉,肯定是遇到了通过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他们把这唯一能解决矛盾的权利交给法院,对人民法院是寄予了厚望的。”,诚然中国的老百姓自古就有厌讼和耻讼的心理,轻易是不会进法院的。因此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矛盾时,给双方当事人一个什么样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切实维护其利益,做到居中裁判。有的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因此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要求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都要时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及时处理而不能久拖不决,加大当时人的诉累;公正而不能有所偏袒,这既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便民而不能劳民,要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用当人事易于接受的方式解决纠纷。像法院近来实行的“五进”活动,进行的巡回办案方式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更拉近了人民法官和群众的距离,用人民群众更易接受的时空氛围来审理案件,使他们在心里上更容易息诉服判。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对法院工作的法律性要求

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求我们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生命线,更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法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守住公正这条底线。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题中之意,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宪法法律至上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理应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机关,审判独立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只应信守法律。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敬仰,否则形同虚设”。信守法律就是对人民负责,就是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要做到司法为民,我们的法官们只能服从法律而排除其他各种因素的干扰,严格依法办事。有法比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宪法法律至上的前提是一个国家必须具备善良而完备的法律,但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反映到法律层面,就要求法律要不断的修改,从而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们在目前很难形成完备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仍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就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更新法律知识体系,及时关注立法动态。

总之,在基层法院,体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要将三个至上的要求和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去,坚持三个至上不动摇,实现司法为民,将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坚持三个至上,也就践行了司法为民。

终南法庭 张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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