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谈赌博与犯罪的关系)_论不作为犯罪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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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赌博与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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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赌博罪与由赌博引发的犯罪„„„„„„„„„„„„„„1
二、禁赌的艰难与长期性„„„„„„„„„„„„„„„„„4
三、综合防治赌博„„„„„„„„„„„„„„„„„„„„7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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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赌博与犯罪的关系
巴哈达挺
[摘要]本文分三部分对赌博与犯罪进行了论述,首先是赌博罪与由赌博引发的犯罪,主要从赌博罪的概念入手,讲述了赌博罪的构成特征和由赌博引发的犯罪实施方案等;其次是禁赌的艰苦与长期性,主要从赌博的历史、利益以及赌博的形式复杂性、复杂心理性、社会结手赌博的宽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其项是赌博的综合防治方法,即采取“打、防、教”的综合措施,标本兼治,重点治本。[主题词]赌博 犯罪 禁赌
前言
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1997年我国重新修改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303条明确指出:“以营利为目的,聚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条是关于赌博罪的规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赌博罪构成特征
赌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指用斗牌、掷骰子等形式,靠机运和侥幸拿钱财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它虽然不属于重罪范畴,但它腐蚀我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工作和学习,导致家庭不和,甚至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对赌博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如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聚众赌博”就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或其他服务,招引、纠集他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聚众赌博的组织者,俗称“赌头”。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但不管其本人是否参与赌博,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赌头并不限于一人,也可以是几个人,比如几个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或者共同组织赌场,甚至轮流出面招人赌博,给人以一种并没有固定的出面召集者的假象。实践中,不论以哪种形式出现,凡是经常纠集、招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都应视为赌头。“常见赌博”是指行为人嗜赌成性,以赌博为业,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赌博成为其个人生活的主要内容,输赢金额在其经济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并以赌博所得为其挥霍或生活的主要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些人有的没有正当职业,专司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也有的虽有正当诺生手续,但以赌博为兼业,长期在工余时间从事赌博,输赢数额大大超过正当收入的额数。凡是实施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一种行为即构成赌博罪;反之则不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与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娱乐、消遣。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很多,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本罪的主观要件。
赌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均可构成赌博罪。
2.由赌博引发的犯罪
这类犯罪涉及诈骗、哄骗、抢劫、毒品、盗窃等,其犯罪的行为实施方要有:
(1)先赌后贪,赌促贪心,贪壮赌胆,心黑胆大,其犯罪往往不计后果。当一些人怀着新奇、不安的心情跨进赌场,踏上赌途之时,他们或许根本不会相信,等待他只有悲哀和罪恶。除个别迷途知返的人之外,大多数人都会沉溺其中,难以自拔。赢者想再赢,小输相保本,大输想翻本,周而复始,恶性循环。于是不择手段地去捞钱翻本,甚至置法律于度外,将公款作为赌注押上赌台。结果是赌了输,输了贪,越赌越输,越输越贪,越贪心越黑,越赌胆越大,一发而不可收拾。
(2)边赌边贪,赌借贪力,贪助赌威,力威互助,其犯罪大多情节恶劣。能够利用公款进行赌博的,往往是一些掌权的,或者管钱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时,参赌者往往是同一个单位同事,由于所处的环境地位和身份的关键,这些人不仅赌时相互征集,而且也能抱成一团。采取边赌边贪,赌贪交织的形式纠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个罪恶的犯罪团伙。输了打个借条,还不了就让会计记人往来帐。由于边赌边贪,很快将单位公款贪光赌尽,也因此从赌场走进了牢房。
(3)先贪后赌,贪足思赌,财大气粗,一掷千金,这种赌博犯罪一般数额巨大。在赌徒队伍中,犯罪学结课论文
有一部分人在他们未成为赌徒之前,就已是一个十足的贪婪之徒,他们的腰包里早已塞满了通过贪污、挪用、受赌等方式捞来的不义之财。常言道:“饱暖思淫欲”。贪足钱财者为了寻求刺激往往即思淫俗欲又贪赌博。当他们腰缠万贯,涉足赌场之时,总是出手不凡,一掷千金。钱来得容易,去得也快,一些人进赌场是富翁,出赌场时却变成了乞丐。
(4)以赌行贿,行贿者输,受赌者赢,贿赂款变为输赢款,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利用赌博进行贿赂犯罪活动,这是当前经济犯罪的又一新特点。一些赌徒为了实施某种不法行为,达到行贿对方的目的,他们往往通过打“工作麻将”、“娱乐麻将”等方式,将钱合情合理地“输给”对方,这样既不“坑人”,也无需“害己”,就可以达到权钱交换的目的。许多难办的事在“一片跌倒和”中谈成,一些不合法的做法在一片麻将声中掺和。
3.禁赌的艰难与长期性
禁赌与赌博的历史一样久远,似乎可以说有赌博就有禁赌。赌博的危害既深且远,古今中外对于赌博行为不乏禁止规定。不过,全世界的现实却是,赌博从来未曾禁绝过。究其原因,恐怕与社会对于赌博让它多重性不无关系,这就影响到禁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正确设计,可能使这一工作失去明确的取向。
从法律角度讲,对赌博犯罪倾向于认定行为的目的性,即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或职业性的赌博。这类赌博的行为者大多是一些赌棍抑或是提供场所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而抽头渔利的赌头。这些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和社会造成侵害。各朝各代,各国政府的法律,甚至于现在对赌博持宽容态度的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也严厉制裁和坚决取缔这类和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但事至此并未完结。因为不少人倾向于从行为本身来认定一种“行为性赌博”,或称之为“娱乐性赌博”。对于大多数打扑克、搓麻将或现别的什么游戏的人来说,游戏的目的不是攫取钱财,而只在于心平气和、开心地消磨时光这一娱乐行为本身。他们的赌注很小,或者只是一包烟、几天钱,目的是增强游戏的刺激性和趣味性。尽管这类赌博极有可能成为滋生赌博犯罪的土壤,但是后果距离赌博犯罪比较远,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也就微不足道。于是在人们的心理上,犯法的负罪感和违背社会主义美德的羞耻感都降到低而又低的程度,从而造成行为性赌博如汪洋大海的局面。除了靠参与者自己有节制的约束外,法律对此常常鞭长莫及。
(一)赌博的形式复杂性 ①利用麻将进行赌博;
②利用电子仪器进行赌博; ③利用台球、康乐球进行赌博; ④利用动物竟技进行赌博; ⑤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 ⑥利用摇骰子进行赌博; ⑦利用电脑进行赌博。
除上述几种外,还有近几年来“流行”的一种赌博即以设圈套、搞哄骗,以欺诈来进行赌博,通过“搞了鬼”的不平等的方式来获取他人的钱财。此外,还出现了由以往参赌人员自发纠合聚赌,逐步发展成为有一定有预谋、有组织的赌博活动,出现了以组织赌博为业,其职业化性质的犯罪团伙——“赌博公司”等等。
(二)赌博的复杂心理 ①娱乐和消遣的心理; ②寻求刺激的心理; ③贪欲与冒险的心理; ④投机与侥幸的心理。
(三)社会结于赌博的宽容
赌博行为虽然遭到社会的反对,但远未形成强大的社会制约力量。从社会心理方面看,有些人尽管不赞成赌博,却认为与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赌博并非是最见不得人的丑事。当他们发现自己的家人在赌博,如果并未输钱或时有进账的话,多多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到赌博输掉家中的财物时才又打又闹起来。令人觉得他们这些人反对的不是赌博,而是输钱。可见,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人们对赌博的态度是“宽容”的,并没有将赌博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极力加以禁止。这样,赌博似乎成了正常的社会活动,参赌不是怪事,拒赌倒是怪事,容赌正常,斥赌倒成反常。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赌风自然愈刮愈烈,屡禁不止,难以禁止。
社会为何宽容赌博呢?社会宽容赌博源于认识的片面性。归纳起来主要有:第一,认为赌博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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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必横加干预。持这种态度的人认为赌博是公平竞争,机会均等,没有强抢豪奔和欺骗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与杀人放火、偷窃诈骗、强奸妇女、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是两码事,不必横加干预。据一次抽样调查,接受调查的10个城乡居民中有231人在“当前公民中有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的问题答案里未定赌博。自然他们不认为赌博违法,也就不能阻止或报案。第二,认为赌博极少被惩处,别人管而无益。赌博既是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就应坚决查禁,严禁打击,将赌头、赌棍绳之以法。可近些年来赌风都却愈乱愈烈,受到惩处的赌头、赌棍却愈来愈少。第三,认为赌博不妨害他人,他人不管为佳。当今有不少人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凡是与己无关之事,概不理会。在他们眼里,赌博与他们无关,不必为其操心。他们认为,赌客参赌,赌场设在他们自己家里,赌资是他们自己腰包掏出的,耽误工作,影响休息都是他们自己的事,赌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逮捕办法也是他们自作自受,一般不妨害别人。既然妨害别人,别人就没有为其操心的必要。于是,赌博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它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诸多领域矛盾不可调和调整,是这些矛盾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一般来说,赌博行为具备三要求:
1、以财物或金钱押赌;
2、实施了用某种工具或方式争输赢的行为;
3、实现了财物所有权的非法转移。我们说赌博是社会丑恶现象,是指赌博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治安,极易传播和蔓延的违法犯罪现象。这种犯罪现象欲禁又行,欲止不能,屡禁不止,禁而难禁。
4.综合防治赌博
对赌博的综合防治,应采取“打、防、教”的综合措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击、防范、教育”是防治赌博的基本环节。打击主要是通过严肃惩处的赌博犯罪,使人不敢赌博;防止主要是建立防范机制,使人无处赌博;教育则致力于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使人不想赌博,并能改掉赌博恶习,或戒掉赌瘾。
对赌博的综合防治,应坚持禁止与疏导并举,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社会为了维护安定团结,必然以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赌徒为了满足背离社会规范的和则为所欲为,那就必然地理所当然地要受到社会的惩罚。但对于一部分仅想通过赌博而追求赌博游戏中的娱乐享受的人,就不能简单地惩处了事。因此,对赌博要做到禁止与疏导并举,教育与处罚并重,这不是社会某一部分单独能承担的,而实际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当从社会、家庭、个人的交往圈子,以及人的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综合矫治。
打击赌博犯罪就是要把握赌博罪的主客观特征。只有主观以上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了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或者偶尔参加赌博,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挥霍主要来源的,都不可能认为定为赌博罪,可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至于麻将,虽有少量财物输赢,但因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当然不应以赌博罪论处。一定要把赌博罪及引发的其他犯罪把握好。处理好赌博引发的其他犯罪。因赌博引起的打架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杀害他人的,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先行的赌博行为已经构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参赌者或者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赌场或赌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至于行为人虚设赌博骗局,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是聚众赌博,但行为人的实际目的不在于通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或凭机运取利,而是诱使他人上当,非法占有其财物。因此,不具有赌博罪的故意,不构成赌博罪;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论处。重点打击赌棍源头。“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组织者。即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或其他服务,招引、行集他人进行赌博,或者招引多人在不固定的场所进行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人。“赌棍”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为业,在较长的时间,以赌博活动为生活的主要内容,或以赌博所得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人。只有抓住了这些重点,打防并举才能有效地遏致犯罪的蔓延。
参考文献:
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法律出版社,作者张福森,2001年5月15日 ②《综合行政执法教程》,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作者布小林,2002年12月1日 ③《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作者张学林,2003年2月1日 ④《刑事侦查学》,工商出版社,作者陈刚,2002年7月1日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制出版社,2004年3月1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制出版社,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