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新)_武汉市报规新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武汉市报规新政策”。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

起草说明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已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我们起草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简称《修订稿》),现将有关修订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04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0年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武汉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6万多户,260余万人。工伤保险制度对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原《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2014年12月,《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公布。上位法修订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同时,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利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契机加以补充完善。今年我市已将办法的修订列入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二、制定思路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国务院条例统一制定政策,仅对省级政府授予部分事项的确定权限,因此,我市规章立法的自主权并无太大空间,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总的思路是:对原本市办法中与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不一致条款进行修正;对有原则规定但不十分明确的加以明确;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对工作中的困难尽量争取工作便利。

三、《修订稿》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上位法已重新修订以及有明确规定,无重复规定必要的十三个条款进行了删除,分别是:

1、第十二条(储备金);

2、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工伤范围);

3、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第三十三条(生活护理标准);

5、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工伤待遇的一次性支付),国家已明令禁止

6、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的待遇);

7、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七至十级的工伤待遇);

8、第四十条(工亡待遇),国家已做统一修订,无单独规定必要。

9、第四十一条(待遇调整),已明确全省统一调整。

10、第四十二条(涉及其他民事赔偿的补差规定),省办法已删除。

(二)修订和新增条款三十八条

1、第二条(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第三条(基金统筹区)

3、第四条(市、区工作职责)

4、第五条(部门协作)

5、第七条(三位一体和用人单位相关责任)

6、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7、第十条(工伤费率的确定)

8、第十二条(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参保办法)

9、第十三条(基金的监督管理)

10、第十五条(单位申报工伤时限和相应责任的明确)

11、第十六条(未参保单位的个人直接申报)

12、第十七条(离岗后的职业病)

13、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的管辖)

14、第十九条(工伤申请的材料要求)

15、第二十条(特殊劳动关系)

16、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申请分类证据要求)

17、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的终止和中止程序)

18、第二十五条(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职权和部门配合)

19、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20、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21、第三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322、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中的劳动能力鉴定效力)

23、第三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费)

24、第三十五条(工伤待遇标准)

25、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和确认)

26、第四十一条(一至六级工伤人员的其他社会保险)

27、第四十二条(多次工伤的离职待遇)

28、第四十三条(职业病离岗检查制度)

29、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责任)30、第四十五条(先行支付)

31、第四十六条(参保生效时间和待遇计发起点)

32、第四十九条(定期待遇的发放和年审)

33、第五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34、第五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时间要求)

35、第五十四条(部门的信息共享)

36、第五十五条(社保、安监、卫生计生部门的各自职责)

37、第五十七条(工伤就医管理)

38、第五十九条(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主要修订问题的具体说明

(一)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修订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在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关于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任问题

工伤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人社部门,也是政府各部门共同的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工作中工伤情形复杂、认定难度大、法律问题多的特点,《修订稿》积极探索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建立多部门间的长效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行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所辖区的工伤保险事务。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定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应当在权责范围内予以相应支持配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保及相关部门和组织通过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共享数据信息,掌握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等工伤预防情况(第五十四条)。规定社保及相关部门加强工伤政策、安全生产、职业端正防治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第五十五条)。

(三)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

《修订稿》进一步强化单位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更细更严,有利于督促单位切实采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工伤认定的争议。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第四十三条)。加大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责任,明确用人单位未依规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少报瞒报职工工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第四十四条)。

(四)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和管理的问题

为规范基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修订稿》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规定社保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履行具体职责(第十四条)。对于工伤保险的特殊缴费主体的参保方式,规定就业流动性较大,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第十三条)。《修订稿》明确规定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工伤就医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结算的管理,经办机构严把核查关(第五十七条)。

(五)关于对现行办法的调整和衔接问题

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市现行办法进行了调整和衔接:

一是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1、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规定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归属地划分原则(第十八条)。重新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为提高经办效率,根据各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须知(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对确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向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提供的内容,并明确提交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之内(第二十二条)。针对工伤认定中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和中止的几种情形(第二十三条)。

增加了工伤调查核实环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进一步强调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

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劳动能力技术性确认和鉴定事项的范围(第二十八条)。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支付渠道进行了划分(第三十四条)。

3、部分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和支付渠道办法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的有关社保待遇问题(第四十一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渠道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待遇申请的时限(第四十七条)。

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的调整,由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改为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调整办法,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与过去由统筹地区自行调整有所变化,《修订稿》据此进行了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5、职业病防治进一步加强。

规定职业健康记录制度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为离职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二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和康复的政策制度,为我市工伤预防康复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支持。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一度以医疗补偿为主,工伤基金更多地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及伤残死亡赔偿。但是,单纯地强化工伤赔偿,既不能从源头上遏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也不利于解决工伤职工的后续生存问题。工伤预防是从根本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治本之策”,工伤康复则是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心创伤,平等参与就业的“惠民之路”。为减少工伤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降低基金风险,加强源头治理,草案专章规定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建设(第六章)。由过去工伤保险单纯地强化工伤赔偿,转化为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从补偿功能向预防和康复功能延伸,逐步建立工伤预防、医疗和康复有机结合的、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首要任务是规定工伤预防经费的支出渠道及提取比例以建立专项基金,草案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等(第十条)。

三是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全面发展,草案设计了若干制度接口。

1、加强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

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伤职工及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缩短了受伤职工的申请救济等待期(第十六条)。

2、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和部分特殊情况予以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在对应周期完成缴费的,从办理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时限和审核时限(第五十三条)。

3、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库建设,针对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有争议的环节作出明确规范。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医学检查的特殊情况影响时限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顺畅,对出现工伤争议情形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了区分不同情况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4、明确停工留薪期的相关问题。

对停工留薪期这一特定保护期的确定进行了规定,在规定停工留薪期确定和延长办法的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三十七条)。

5、加强对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明确规定不得将工伤待遇的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定期领取的前置性条件设为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转让和承包经营等特殊经营状况,工伤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职工在借调、劳动派遣期间、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内的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的划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时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五十二条)。

6、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规定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新).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新)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武汉市报规新政策 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 武汉市 武汉市报规新政策 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 武汉市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