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人员物品移交程序_离职人员物品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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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离职人员物品移交程序
二、离职人员应填具物品移交表,由点收人员点收签名以清手续。
三、各部点收人员:离职者为外勤人员时,点收人员为其直属主任;离职者为内勤人员时,点收人员为该部经理所指定的人员。
四、离职人员获准离职后,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会计组及总务组)应填具移交表一式三份(必要时离职人员须附明细表三份),经点收人员点收签名交稽核室核对并结清账目后,由离职人员留存一份,一份由会计组?留存作账,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呈请总经理发出离职证明后归档。
五、点收程序:
1.所属部门;
2.稽核室;
3.财务部;
4.人力资源部
六、外勤人员(包括业务代表、业务员、收款员)离职时,应将未收账款根据手存账单编列应收账款明细表一式三份,经该外勤人员及其主任逐页签字后,转交稽核室核对账目。稽核室应尽快将结果通知其主任。若经核对无误,一份交稽核室自存,余两份分别由直属主任及离职人员留存。
七、新任外勤人员,由直属主任接收账单后,应于旧任人员离职后三个月内访问各接收账项的客户,以清理或确定本公司的债权。如发现账目不符,或离职人员已收款或已退货而未交公司等,应取得客户证明,寄交稽核室处理;逾期发现的问题概由新任外勤人员负责(清单上应注明三个月后发现的问题,概由新任外勤人员负责,以示责任的归属)。
八、原外勤人员离职后两个月账款未清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新任外勤人员,提醒期限,清理账款。
九、稽核室于收到新任外勤人员寄来的客户证明,经与账目核对无误后一周内,列表通知部门经理,副本抄送财务经理。
十、稽核室应将离职人员应缴还的金额或不符的账目通知离职人员,该员于接到通知后两周内须到公司清结账款。若逾期不到或虽到而未能清结时,稽核室应立即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依法向离职人员及保险人追诉。
十一、本公司员工离职时,各部须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冻结支付任何款额,待账目经稽核室核对清结,并由该部经理核准支付后,始由人力资源部请款支付。
十二、属于公司的物品,其使用者于离职时,应按本程序归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