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刍议_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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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刍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四)》中将该罪罪名规范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类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对此类犯罪的行为及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从罪状表述分析,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罪罪名可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因此将本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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