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二_刘凤科
刘凤科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刘凤科”。
七、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1)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 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
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 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由宾馆主人 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第二,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 他人占有。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由他人占有。又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 乙不得转移、使用衣柜里的财物的,应认为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 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第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例如,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再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第四,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第五,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再如,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
第六,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 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A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 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A占有。
第七,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 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 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 成盗窃罪,而构成其他犯罪。
第八,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区别说)。
第九,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抢劫罪);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三是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后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首先,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本含义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例如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 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 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窃取行为都很难说是秘密进行的。
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 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 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3)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 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其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一,已满 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其三,主动投案的;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五,其他情节 轻微、危害不大的。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司法解释指出:“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以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为目 的,多次盗窃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超过一年,也认定为盗窃罪。再如,在夜不闭户的乡村,即使行为人三次以上入户小偷小摸,也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又如,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支圆珠笔,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 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行为人窃取该财物,对此应认定为盗窃 罪。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是具有伤亡可能性的行为。由于抢夺行为并不直接对人使用严重暴力,所以,只要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即可,而不要求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 亡的较大危险性。换言之,只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致人伤亡,即使可能性较小,也不妨碍抢夺罪的成立。其一,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 物,即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其二,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例 如,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 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认定为抢夺罪。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 提包的,从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如果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一,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认定为盗窃罪。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 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乙的钱包已经离开 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二,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在扒窃等场合,虽然行为人针对的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但由于其行为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 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
其三,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并非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也没有使用强力夺取财物,即使被害人在场,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例如,26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 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 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刘某的行为并非对物暴力,仍然是平和的手段,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所以,属于 公开盗窃行为。
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
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 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 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3)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 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4)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 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 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一般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5)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 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不 构成盗窃罪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 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数额的计算
(四)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标准
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例如,对于侵入住宅盗窃的案件,应以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的行为时为着手;对于 扒窃案件,应以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的盗窃案件,以开始侵人仓库时为着手。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但是,不能将取得理解为行为人转移了财物的场所,更不能将取得理解为行为人藏匿了财 物,而应理解为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例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 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不管行为人事后是否抢回了该财物,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又如,住在雇主家里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 雇主家的隐蔽场所的,成立盗窃既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例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 很小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人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 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人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人大门必须经过检 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例如,张某准备了盗窃工具前往银行盗窃金库,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物;张某取走20元现金后逃走(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五)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 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 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