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演课程讲稿_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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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谈谈舆论、媒体对我国司法公正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是一种近乎理想的状态。
法官也是人,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官本位”思想的国家,关系错综复杂,权力的干扰无处不在。时常处于一种缺乏监督的封闭状态,这将有可能诱发权力的异化和腐败。
正是基于对权力问题的审慎和对权力行使者的不信任,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传媒应该介入具有封闭性的司法,客观公正的展示司法过程,这与司法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审判公开天然的契合。
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社会普遍将传媒监督、舆论监督视为“防腐的阳光”。期望通过传媒对司法的关注与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从09年胡斌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杭州市公安局对肇事车辆的车速及车辆是否存在改装的鉴定结论前后存在很大差别,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定性,这是为什么呢?作为公正执法的权威部门,前后说法为什么差别如此之大?值得深思。试想,如果没有传媒舆论监督,弱者能否讨回法律的公道?执法部门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吗?
传媒监督的具体行为常常是基于伸张社会正义的动机而做出的。传媒更多地是从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形象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这种形式的道德立场通常与社会公众的情绪相吻合,在大多数情况下,传媒对司法问题的认识也是与现行法律相一致的。
然而,在少数情况下,传媒对个别司法行为认识,使用过激的、夸张的、主观臆断的语言,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为了迎合读者猎奇的心理、为了提升自己的地位。对待这种传媒监督所带来的副作用的态度应该像对待药品一样。
我们知道,“是药三分毒”,因为惧怕药物的副作用而不敢吃药,必然无药可用。因噎废食,任由疾病肆虐等待死亡,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传媒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是必要的,如果只因为出现某些不理性的行为就笼统地斥之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是不利于对司法进行监督的。
毫无疑问,舆论和权力都可以对重大事件做出反应和表达意见。但这些不是指令更不是判决。如果有一些因为舆论影响司法作出错误判决,首先应该追责的是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非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之过。迫于民意而改变的司法判决本身就对司法公正的反问。任何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要正确理解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封闭,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关起门来任意而为,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传媒监督有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降低了司法专横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对于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