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保密法必背整理_初任公务员保密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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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保密法一、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二、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涉及国际秘密的文件、资料等
四、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险设备里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传真机、数字复印机上传输或者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六、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保密部门规定的技术、设备和措
施彻底销毁
七、公开发行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用于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
国家秘密
八、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
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九、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十、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和提供的信息应当进
行保密审查
十一、上网in西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上论坛、博客等面向社会公开的媒介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十三、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十四、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五、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十六、不准在公共产所谈论国家秘密
十七、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十八、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十九、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二十、不经批准,禁止复制、摘抄设计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二十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注,并履行清点、登记手
续
二十二、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十三、国家秘密分级:绝密,机密,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