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验收办法_指标定义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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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办法

(试行)

为保障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意见》,省政府决定建立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工作。为此,特制定本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一、评估验收的对象

评估验收的对象为承担基础教育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级行政区域单位。区域内设有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等学校。

二、评估验收的原则

评估验收工作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建设达标”为宗旨,坚持“硬件充实、软件从严、促进发展”的原则,注重考察各学段教育规划目标的整体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发展、高中教育优质发展;注重考察学校内涵发展品质的提升、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学校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评估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按照《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见附件1)所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分政府工作、义务教育(含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前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以及教师进修学校、教辅机构、信息化建设等9部分。

四、评估验收的组织实施

评估验收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分省、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督导评估验收工作。

1.省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标准;制定督导评估验收规划,组织各地申报评估验收;指导和监督各地督导 评估工作;提请省政府发布评估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名单、授予称号、予以表奖;汇总评估验收材料上报国家教育部。

2.市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区督导评估验收工作进行规划;对申报的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初评;确认县(市、区)的申报资格;汇总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通过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评估验收申请;配合省督导评估验收工作。

3.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各校进行自查;逐校进行督导评估;对全县(市、区)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情况进行自评自查;建立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档案;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重点督查市直学校达标建设情况;配合省、市督导评估验收工作。

五、评估验收的程序

1.审核预检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申报评估验收的县(市、区)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对各项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抽样核查;由省教育厅信息中心对义务教育学校间均衡状况的差异系数进行测算;对公众满意度进行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分析;对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辅机构等进行初评;抽查部分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达标及规范办学情况。

2.评估验收

⑴听取县级政府创建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⑵评估检查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学辅助机构,抽查部分中小学及幼儿园等。

⑶评估验收组合议评价。⑷评估验收组向当地政府反馈评估验收意见。3.整改回复

县级人民政府在省评估验收后,根据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于两个月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交整改回复报告。

4.表彰奖励

凡经省评估验收,达到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标准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

5.监测复查

建立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监测和复查制度。通过省极评估验收的单位如不能保持达标,将对其实行第一年通报,第二年整改,第三年复查制度,直至取消“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 称号。

六、评估验收档案材料 1.学校材料

⑴专题片。反映标准化学校创建工作成果(约15分钟)。

⑵自查报告。按《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中“学校标准化建设”B级指标分别表述。(附电子版)

⑶自评打分表。按《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中D级指标设定自评打分表。如有扣分,要做出说明。(附电子版)

⑷建立档案。按《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中“学校标准化建设”B级指标分别建立档案。

⑸校长汇报材料。主要包括学校概况、创建工作情况、创建工作成果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2000字左右,附电子版)2.县(市、区)材料

⑴专题片。反映本地自然与经济状况、教育概况及创建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成果。(约15分钟)

⑵自查报告。按《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政府履行职责”部分中B级指标分别表述。(附电子版)

⑶自评打分表。按《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政府履行职责”部分中D级指标设定自评打分表。如有扣分,要做出说明。同时,提供各校自评得分汇总表。(附电子版)

⑷建立档案。按《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政府履行职责”部分中B级指标分别建立档案。

⑸县(市、区)长汇报材料。主要包括本地自然与经济状况、教育概况;创建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做法;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自评工作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及说明;今后工作展望。(4000字以内,附电子版)

⑹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数据变化统计表。(见附件2,加盖政府公章并附电子版)(7)申请报告。以政府文件形式简要说明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附自查报告和自查打分表。

七、评估验收工作时间安排

自2013年起,每年3月底前(2012年截止日期为5月10日),由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于7月底前进行预检审核,9-11月组织省督导检查组进行评估验收。

附件:1.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

2.基础教育强县(市、区)暨县域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基本数据变化统计表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评估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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