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干线公路桥梁安全事故_干线公路桥梁巡查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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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公路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公路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三)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公路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六)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公路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公路桥梁的运行安全。

(七)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

(八)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生产股、养护道班、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的。

(二)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四)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五)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已发现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对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肇州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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