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引百色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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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是预防传染病、杜绝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需要,同时又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的标志。通过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档次、上管理、上水平,扶优扶强,创造一个有利于公共场所做强作大的环境,进而带动整个行业向标准化发展。现根据>及>要求,结合我市公共场所特点和卫生现状,制定了《百色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一、总体目标
正确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公共场所依法监督管理模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通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信誉度低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我市建设和谐百色、平安百色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程监督的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被监督的频次,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不能只重视卫生许可审查,忽略经常性卫生监督,反之亦然。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无论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据此对公共场所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公共场所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凡是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经营单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条件经改进显著提高的单位也可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应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公开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以接受社会监督,使消费者享有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安全、统一规范的原则。无论是卫生许可、复核审查量化评分,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三、评审范围
百色市范围内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旅店业,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暂不进行A级等级信誉的登记评审。
四、工作步骤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卫生信誉度分级,并确定全年卫生监督的频次。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建筑布局、功能、卫生设施和辅助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审查,凡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复核卫生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做出优秀、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除对卫生许可审查项目仍需进行量化评分外,还要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实际预防性体检培训情况和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做出优秀、良好、一般的监督结论。属合理缺项的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
1.发放复核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
(2)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
2.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卫生监督员要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所规定的规范及程序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对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国家的卫生法规,根据违法情节进行行政处罚,尚构不成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
(二)分级方法及监督频率
根据卫生许可、复核和三次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标准分)的平均分,并结合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若一年内受到1次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者在平均分基础上扣11分、2次扣22分,以此类推。具体判断标准和监督频率如下:
1.平分得分为90%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监督频次每2年不少于1次;
2.平分得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3.平分得分为60%—69%分者,评为一般,核定为C级。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重点监督,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三)违反关键项目之一的,A、B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C级根据情况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对于违反关键项目做出降级处理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进,其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岗位的卫生知识培训。
五、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部署;
2.制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工作指南、量化评分标准;
3.负责市直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
4.对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稽查;
(二)县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做好直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
3.负责拟评定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4.定期汇总材料上报。
六、评审方法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每年评审认定一次,结合复核卫生许可证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原则按辖区管理,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评审并提出等级意见,由各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等级认定。
(三)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过程中必须积极贯彻“以评促创”的精神,鼓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照量化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争创更好的公共场所等级。
(四)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并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评分表上签字。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成员依据卫生监督员的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结论,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定级意见。
(六)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B、C级单位的认定:
1.市直管公共场所单位由市卫生监督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认定;
2.县属公共场所单位由县卫生监督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认定;
(七)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纠正。
(八)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已评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量化评分表中关键项目的,应按有关程序降低其卫生等级。
(九)对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B.C级单位的降低处理决定,由市卫生监督所或有管辖权的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作出。
七、评审程序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评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自评的量化分级评分表(签章)及相关证据资料;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自身卫生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卫生制度等)。
(二)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现场审查、初评、推荐、审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
(三)公共场所卫生等级B、C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现场审查、审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
八、标识管理
(一)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应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等级标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应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停止使用公共场所卫生等级标志和标牌:
1.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经营的;
2.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3.发生公共场所严重危害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凡被降低处理的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应督促其及时更换新的等级标志、标牌。
(五)卫生行政部门在年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等级变化情况及时更换标志、标牌。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