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_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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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
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公司人员离职管理,如有特例,由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3、权限: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废止权限归属于行政人事部。
4、离职类型:辞职、辞退、开除
二、辞职
1、员工辞职分为急辞职和慢辞职
1.1员工急辞职时,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急辞职手续。
1.2员工慢辞职时,应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1.3辞职申请的审批
当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需与员工进行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若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审批后,交于行政人事部审核。行政人事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三、辞退
1、辞退的含义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2、辞退的条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3.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4 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
3.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3.6 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骗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3.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辞退的程序
根据以上情形,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解除该员工劳动关系,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逐级审批并最终经总经理核准后,交行政人事部开始办理离职手续。
四、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的含义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2、自动离职的认定条件:
2.1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旷工三次以上的;
2.2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2.3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2.4 辞职后请假超过3天的;
3、自动离职程序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自动离职条件满足后,所属部门于当天及时填写《离职人员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处理。
五、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1、含义
1.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1.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行政人事部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离职谈话程序(自离情况除外)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面谈,并在面谈后交由行政人事部进行离职面谈。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离职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一)离职原因了解;
(二)对优秀员工进行挽留;
(三)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四)审查其工作、进度和角色;
(五)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离职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一)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二)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三)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第十八条 工作移交的含义:
指员工离职前将其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工具器材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离职人员交接表》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工作移交的内容:
(一)本人工作涉及的各种文件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
(二)经管工作详细说明(工作进度、工作记录、联系人、联系方式、各项信息资料等);
(三)个人使用的工作证、名片、办公用品、办公工具、办公器材、钥匙、电子器材等;
(四)食堂、宿舍、交通、维修工具等;
(五)未办理及未办理完毕之事项;
第二十条 资料遗失
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二)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三)出现物品遗失,依据物品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签字
(一)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二)办理交接手续时,如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三)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责人需依据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四)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五)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离职结算条件
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第三十一条 离职结算部门
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结算项目
(一)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财务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二)赔偿金
物品损失赔偿金:100元以下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1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规定或约定办理。
(三)工资
1.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2.属于急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应扣除其
应得工资的50%作为代通知金,仅结算其应得工资的50%。
3.属于慢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结算其全部工资。
4.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将以急辞职的标准核算其所得工资,并有权暂时冻结其所得工资。
5.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
6.员工工资的申领,必须本人亲自申领,任何人不得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