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_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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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推进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市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日常工作由市家电办统一牵头。增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环保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各区县(自治县)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同级家电下乡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增补发展和改革、交通、环保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发展改革、交通、环保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分工:

商贸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对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及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治安问题实施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领导小组其他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车(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daodoc.com。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臵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市商委统一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注明“汽车以旧换新”)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机动车注销证明》,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应向依法设立、经市商委备案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车,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臵应尽量方便群众,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周三、周四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市商委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臵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

证复印件。

联合服务窗口应当日审核完毕车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区县(自治县)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商贸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商委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商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汽车经销商

名单和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并主动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臵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于每月2日前向市商委报送上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商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市商委定期将

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将拼装车、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贸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商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商委备案;同时,尽快将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

间、程序办理。车主应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废农村客运车辆)、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城市公交车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各区县(自治县)应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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