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林改知识问答100例_重点公益林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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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林改知识问答100例
来源: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林业局 作者:景洪市林改办罗勇 发布人:县区管理员
1、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林权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和林业改革的核心,我省集体所有制林业用地面积有1942.5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80%;集体商品林面积1024.5万公顷,占全省商品林面积的8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成效,关系林业发展的后劲和活力。我们要从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发展的需要。建国以来,我们对集体林权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探索,推动了我省各个时期林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集体林还存在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经营管理粗放、利益分配不合理,直接影响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林业建设,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确定林业经营主体,完善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林业产权制度。真正把广大林农积极性调动起来,增加林农对林业的投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发展林业,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增强林业活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有效保护,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而农民增收困难是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我省94%的国土面积是山区,77%的人口生活在农村,61.54%的土地为林业用地,大多数农户聚居山区,林地是农村、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广大山区农民来说“困难在山,期望在山,潜力在山,出路在林”。全省林产业开发建设初具规模,形成了林产业以及森林食品、森林花卉、森林药品、森林旅游等产业体系,林业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到2005年,全省林业总产值达到220亿元,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作用已充分显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林农在集体林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林农的积极性,广泛参与林业资源开发,真正把山林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农民增
收致富。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农村土地政策的需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和完善,这是继土地改革、“三定两山”及改革开放之初的联产承包之后的又一次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农村生
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改革的基石,也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一贯的,也是非常明确的,一是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二是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是允许和鼓励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属于土地的范畴,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等特性,我省已明确了“要稳定和完善‘两山’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四荒’有偿转让”政策。对已明确划定的自留山或有偿转让的“四荒”,其经营权70年不变,对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稳定,明确其经营权50至70年不变。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的要求,在保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明晰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使农民“耕者有其田,务林有其山”,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兴林致富的门路,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偷砍滥伐林木案件,缓解农村干群矛盾,确保农村安定稳定。(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由于集体林产权不清,挫伤了林农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发展,影响了集体林经营水平,造成了集体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收入。通过改革,可推进林业生产方式、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的转变,从而促进政府部门和乡、村集体组织从繁重的育林护林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行政执法、公共服务、指导帮助上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培育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巩固基层政权、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具有重大意义。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林业分类经营为基础,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服务、资源保护、流转体系,创新林业管理体制,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把林业建设成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为建设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重大贡献。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答:从2006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基本完成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初步适应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的要素市场,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有效的森林管护体系;建立起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行政审批环节少,规范运行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林业生
态建设和产业发展。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明晰产权,创新管理,培育市场,规范流转。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答: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爱护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坚持“增量、增效、增收”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林业经济持续增效,林农收入持续增加,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基层组织不断加强”,确保通过改革实现生产、生活与生态的综合效益最大化。(2)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和集体经济的实际,既要确保林农利益,让群众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又要兼顾集体利益,努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充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3)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必须遵循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明晰、群众满意的,应稳定不变;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确认。(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全省情况差异较大,各地要在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在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和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确保改革的规范性。(6)坚持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进度。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一要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二要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三要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四要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五要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六要处
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改革的内容。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1)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稳定完善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核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2)放活林地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3)落实林木处置权。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对集体、个人、企业经营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业主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即报即批。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4)保障业主收益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森林景观经营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林产品收益权等合法权益。鼓励林产品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木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
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哪些?
答:一要突出抓好“均山到户”,确保林权落实到群众手中;二要突出抓好“采伐改革”,确保采伐指标落实到林权所有者手中;三要突出抓好“规范流转”,确保林木、林地实现由资源向资产、资本的转化。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有哪些?
答:一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面推开改革奠定基础。二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要注重方式方法,严格按程序操作,有步骤、分阶段地稳步推进。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同时培训业务骨干,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改革的“明白人”。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由县(市、区)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改革总体方案,报州(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改革方案制定,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政府备案。第三阶段:落实权属,核发证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换签、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林权登记,并报县人民政府换发、核发林权证书。第四阶段:配套改革,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林权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和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机制,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三防”机制。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改革工作结束后,由各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11、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什么工作机制?
答: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改革的具体协调机构,要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12、林组集体特权制度改革方案由谁来决定?
答: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
可实施。
1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包括的内容?
答:一是建立林业经营体系。二是建立林业服务体系。三是建立森林资源“三防”体系。四是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五是创新林业管理
体制。
14、什么是林权?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5、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
者。
16、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17、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2)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决定来行使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18、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该单位依法亨有对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但不拥有所有权。(2)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如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3)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该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使用权,但不拥有所有权。改革的深入和土地利用形式的多样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形式也将趋向
多样化。
19、什么是林权证?
答: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20、林权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它在法律上具有继承权,贷款、担保、抵押权,流转权,入股权,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什么叫宗地?
答:宗地是指林地权属归属同一权利人,并且使用类型、使用期限
和林种相同的封闭地块。
22、宗地区划条件有哪些?
答:(1)根据不同的权属划分;(2)根据不同的权利人划分;(3)根据不同的林种划分;(4)根据不同的使用时间划分。
23、宗地权属有哪些?
答:宗地权属通常讲有“四权”即;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24、集体林权有哪些产权形式?
答:(1)自留山:“三定”时划给农户使用的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2)责任山:“三定”时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成确定。(3)集体统一经营林地:“三定”时未划分,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管护经营的林地。(4)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发包,由个人、联户和经济组织承包的林地。(5)其它方式流转林地:由承包者向第三方转让的林地。(6)“均山”形式:指本次林改中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按本组人口平均分配为基础,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林地。(7)“分股”、“分利”形式:指本次林改中将集体林地林木折股(按利)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平均持有,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明确经营主体,财务独立,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
林”的形式。
25、林权争议的概念是什么?
答:林权争议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执或纠纷。林权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林权争议不但包括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而且还包括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广义的林权争议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山林权纠纷”。狭义的林权争议仅指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一般所说的林权争议是指广义的林权争议。
26、调处林权争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1)要有利于保护资源,发展林业;(2)要有利于安定团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3)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4)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27、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答:(1)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法处理;(2)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人民法院处理。
28、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4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5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2)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2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3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29、当事人如何协商解决?
答: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林权争议,一般有以下几个工作步骤: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或实地调查;签订协议;一般情况下,无论争议是否得到解决,都应签订有关协议,以便备案;如果争议的实质问题在协商中已经解决,则可将协议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确认权属的登记手续。30、人民政府处理林权争议一般有哪些步骤? 答:一般有以下工作步骤:受理,调查、勘查和取证,调解,裁决,结案归档,发证。
31、林改中怎样调处林权争议?
答:调处林权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在调处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
32、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省在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1)稳定山权、林权;(2)划定自留山;(3)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33、“四固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四固定,是指1961年到1963年间调整人民公社社队规模时,对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所实行的固定。
34、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而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35、林业“三定”时核发的自留山林权证四至界址明确,且与实地相符,但实际面积与林权证载明面积相差较大,如何解决?
答:凡自留山林权证上所载四至界线明确清楚的,且与实地相符,多数群众对此无异议,应以四至为准,测定实际面积,并在此次林改中按实际面积重新核发林权证;若四至界线清楚,但实际面积与林权证上所载面积相差较大,多数群众对此有异议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根据其实际开发经营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调整。
36、林业“三定”时颁发的林权证,在本次登记发换证发现有错发、重
发的,应如何处理?
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有错发、重发证现象,要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当事人提供有关权源依据,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查清真相,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37、个人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个人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
38、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长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林木、林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木林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林业总体规划,组织和加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9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承包方原则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用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
务。
40、承包林木林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林木林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林木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木林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合法合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5)承包程序
要合法。
41、林木林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答:林木林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42、承包合同包括那些内容?
答: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等;(3)承包期限起止日期;(4)承包林地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43、承包合同签订后何时生效? 答: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44、如何保护林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答: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承包,可以自愿将承包的林木、林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5、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四至范围不明确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示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林地、林木承包者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与合同不符的,自行为成立起超过1年的,应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未超过1年的可以请示变更或撤销
该民事行为。
46、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现非法占用他人所承包经营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承包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并已造林的,当事人双方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运用经济手段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集体或国有单位出面协调解决。以上方法无效时,还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47、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48、哪些森林资源可以转让,哪些不可以转让?
答:(1)下列森林资源可以转让: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2)下列森林资源不可以转让:1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转让的。
49、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森林法》规定了两种限制:(1)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防止森林资源因转让而减少。(2)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50、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取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1、哪些人(单位)可以购买、租赁、承包森林资源?
答:根据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52、森林资源转让的程序如何?有无期限规定?
答:森林资源转让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规定办理出让手续。(3)会同转让人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1)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50
年至70年。
53、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转让之前为什么要公示?
答: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如未经公示,一是可能导致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二是可能产生权属纠纷;三是容易滋生腐败;四是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等。
54、受让人是否可以再行转让森林资源?
答:可以。但是,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55、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内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转让的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3)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4)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5)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更新造林责任;(6)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56、森林资源转让的审核或者审批,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书面争请;(2)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4)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6)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7)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8)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
议。
57、什么是森林资源?哪些森林资源可以转让?哪些森林资源不可以转
让?
答:森林资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十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1)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2)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3)没有权属证书的。
58、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
用权。
59、由谁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60、林权发生变更时如何处理?
答: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
61、何谓林权注销登记?如何处理?
答: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62、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者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
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2)林权证;(3)林权依法变更或
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63、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归属无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64、林权登记机关如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答:林权登记机关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出具《受理林权登记回执单》,保管好受理材料,按规定时限审核申请事项。
65、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如何执行公开制度?
答:(1)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要公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守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的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申请发证的依据以及办证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程序;公开办证收费的具体标准。(2)林权登记发证的过程、结果要公开。林权登记机关应该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和毗邻地进行公示;对经审查符合全部条件的登记中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对于经过审核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对于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凡林改后营造的人工用材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林业生产经营者提出发放或变更林权证的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变
更林权证。
66、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坚持稳定林权的原则。稳定林权应作为林权登记和发(换)证的首要原则。凡在林业“三定”时权属清楚,并已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的都应承认,并要长期稳定,不要随意变动。凡是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发生变更的,应予以变更登记,并发给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凡是林权清楚无争议的,且在林业“三定”后尚未登记发证,应予以登记发证。凡是原林权权属争议依法调处并明确权属归属的必须维护,尚未登记发证的应予以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机会,随意变动山林权属,借机进行林权调整。总之,林权登记与发(换)证,要以现有的林权权属为基础。(2)坚持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原则。在林业“三定”以来建立起来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是持续发展林业生产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必须坚持,并还应与时俱进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加以完善。通过林权登记与发(换)证进一步巩固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与稳定自留山政策。(3)坚持维护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的原则。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是林权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关系到稳定林权、维护林区安定的大事。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要取信于民,不得侵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4)坚持公开登记与发(换)证的原则。林权登记与发(换)证是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坚持公开登记与发(换)证,有利于林权登记与发证机关的文明建设。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不得暗箱操作发人情证,侵害他人利益,搞不正之风。(5)坚持自愿申请换证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是规范林权管理,维护林权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一项措施。通过林权登记,尤其是变更登记,扭转林权登记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而不是否定林业“三定”成果,也不是否定林权证本来就具有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的林权及所发的林权证(含林业“三定”以来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自留山证)都是有效的,此次开展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不是重新登记与发证。因此,要坚持自愿申请,不搞强行换证。但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林权发生变更的且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均应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进行重新登记并换证。林权权利人要求换证应予以换证。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应坚持循序渐进,不搞一哄而上,影响林权登记质量。(6)坚持依法调处权属争议的原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影响林区安定的一大隐患,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林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林权争议,通过林权登记与发(换)证,进一步划清林木林地的权属界线,尽职尽责地履行调处权属争议的法定义务。(7)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一是林权登记、发(换)证必须严格按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规范地实施;二是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具有防伪标志的《林权证》;三是规范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权登记申请与发(换)证相关的各种表册,证书不能手写,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采用电脑打印;四是统一规范《林权证》附图,采取宗地所在小班的地形图和位置示意图;五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林权登记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六是统一规范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收
费标准。
67、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发(换)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变更
登记。
68、《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林权登记发证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农村土地”包含了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按其规定,林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即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还对林地承包的有关程序、合同、期限、流转等方面均作了原则规定。对此,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1)《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依据有关规定承包林地,申请林权登记发(换)证,登记机关要重点对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性、程序合法性、承包期限进行审核。林权申请者应提供合法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书,原林权证等权源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集体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权申请者还应提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同意证明书,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换)证。(2)《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经营者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合同(协议),本次要求登记发(换)证的,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现有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予以维护,承包经营者要求确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其生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权源证明,确权登记发证。69、发(换)林权证的工作程序和公示如何规范?
答:(1)发(换)林权证工作程序:1林权申请程序:林权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现有林权权利人依申请条件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2审查处理程序: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各项因子及附录材料的形式要件、申请事项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法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依法登记发(换)证。(2)公示规范:林权依法流转的,且林权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且有附图的;依法协商、调处、裁决、判决、裁定,四至清楚,附图完备,并附有注销或变更原林权证通知文件的,不再履行公示程序,可直接受理登记。除此之外,登记机关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都要依法公示。1公示地点与方式:对已受理的权利登记申请,要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村乡或单位)进行公示。四至涉及跨乡、镇、村的,同时抄送毗邻林权相关单位。由省、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要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公示方式可为公示送达(公开张贴告示)、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函告)。2公示内容:宗地坐落(村名),地名,申请登记权利类别,林班,小班,四至范围,宗地面积,权利依据,公示机关,公示日期,回执地址等。3公示期间、送达与回执:采用公开张贴告示的公示期自发出(张贴)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公示期,公示结束后,公示回执由所在地村或单位签字盖章;采用直接送达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盖章。如发现公示送达拒不签收或盖章的可适用留置送达。采用函件公示的要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函和)应当附有送达(回执)。日期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起计日期,函告期同样为30日。4公示生效:对公示回执中有关利害人无异议的,即可生效;对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主张确属合法有效的,该申请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理由;对公示期内不作回执或权利主张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按权属明确予以登记。所有公示的有关资料均应作为档案资料存入宗地案卷。
70、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权源依据如何
认定?
答:(1)县(市、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本次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未经授权越界所发的林权证一律无效。(2)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林权权属归属清楚的,申请林地所有权,以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林地依法流转时依法签订的合同等为权源依据;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土地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过拨协议等为权源依据;林业“三定”后,因各类承包造林种果及林权转让的,申请林权登记还要提供依法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等。(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且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权源依据。
71、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后,如何收回或注销旧林权证?
答:本次林权登记发(换)证是以现有林权权属为基础,原已依法发放的林权证仍然有效,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申请确认的行政行为,不同于依职权确认,是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实施的行政确认,事实上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林权证并存的情况。对此,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原则上:(1)申请换证或变更登记时,由申请人提供原林权证原件,如果以原林权证整份作为申请登记换证或变更的,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换发证,同时收回旧林权证;部分宗地换证或变更登记的,逐一在原林权证相应栏注明或注销,待原林权证相应栏全部注明或注销后,由登记机关依法收回。(2)对于原林权证原件丢失无法出具的,林权申请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随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审核签注意见。如林权证作抵押物凭证的应暂缓换证。72、登记换发《林权证》应经哪些程序?
答:登记换发《林权证》应按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等的程序,根据宗地的不同权利,登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核发《林权证》。73、如何申请登记换发《林权证》?
答:宗地界定后,由林权权利人以宗地为单位向乡(镇)林改办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属村、组集体所有的,由村组填写;属农户自留山、责任山的,由自留山主、责任山主填写;属经营者的,由经营者填写。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宗地位置地形图。同一权利人如果有两宗地以上的、内有部分公益林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的要分别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74、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
答: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仅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75、以有效的合同(协议)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四权”确定。“四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是林权登记发证核心要素。合同条款中必须依法明确“四权”归属,并依合同约定内容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2)林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这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必须加以明确。属家庭承包的原合同约定少于50-70年的按50-70年记载。属其他方式承包的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期限。(3)合同附图确定。每份合同必须随附宗地位置图或示意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4)宗地四至确定。要选择明显固定的地物标,没有明显地物标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林班、小班进行描述,但界线必须形成闭合。
76、此次改革林权证换发的要求?
答:此次改革换发林权证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统一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统一采用1:1万或1:2.5万或1:5万等比例尺的地形图和宗地示意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77、怎样领取林权证?
答:领证人必须持个人身份证、《受理林权登记回执单》,代领证的要同时出示林权权利人的身份证领取《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林权证》的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权权利人
承担。
78、如何结合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林权登记发证是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区划登记,宗地区划条件是同林权权利人、同权属、同林种。对产权已经明确的山林,按合同(协议)、林权证、自留山证等有效权属证明登记换发证;对未明晰产权的山林,在本次改革中落实林木、林地产权时,做好林地权属登记,做到产权明晰一片、宗地划区一片、登记发换证一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
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推进。
79、应如何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答:一是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我国农村林业发展重要的法律制度。全体林业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林业的特别规定,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并贯彻实施到实际工作中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办事,正确指导和引导农村林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不能违反法律,不尊重农民意愿,搞强迫流转、强迫种植,或随意变更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做好宣传工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新时期林业的五大转变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到植树造林、发展林业上来。三是要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培训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因此要尽快对各级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干部、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为今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政做好充分准备。四是要抓紧有关规定的制定及修改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针对本地区林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对照法律规定,修改和完善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完善林业承包各项管理制度。五是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准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级一级明确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真正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具体,人员和组织落实。六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已承包到户的林地,如何按照林地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林权证核发工作,完善林地登记工作。这项工作需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以避免发生滥砍乱伐。二是林权纠纷的调处由现行的政府行政调处机制要逐步转向仲裁机制。必须从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出发,研究林权纠纷的调处仲裁机制,完善相应的仲裁制度和工作体系。三是要保护好集体公益林。许多山区、林区有保留集体风景林、村寨防护林等的习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要保持集体风景林、村寨防护林林权的稳定。对于确需发包的,要严格按照本法进行,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按照法律要求,采取市场经济手段,推进规模经营和生产销售环节的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村林业发展。
80、《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具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建设的统一性。四是规范了承包的流转林地。该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范了流转程序。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了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设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明确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七是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林业发展有何意义和
作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林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我国林业正处在五大转变的历史时期,实施大工程带动战略,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需要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既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根本性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农村林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林权的稳定、林地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该法的颁布,对深化农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五大转变,促进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林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林业生态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农村是林业建设的主战场,发展林业最主要的是要依靠广大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物权制度设定的要求,确立了农村林地承包的行为主体,规范了承包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法律形式赋予广大林农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完善了林业“三定”以来的林地承包政策,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这对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经营周期长的林业,是极为重要的。二有利于推进林地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法》较好地与《森林法》等现行法律相衔接,并补充和完善了相关的林业产权制度规范,比如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设定,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林业产权多元化、生产经营规模化、资源配置市场化,保障和促进农村林业发展莫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林地承包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加快农村林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82、大多数村民对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村集体签订的林木林地转让
合同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木林地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承包的林地。大多数村民对改革前已签订的转让合同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2)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3、村集体是否可将未进行有效管护而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未到期
合同视为违约而收回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山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进行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有监守自盗破坏行为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4、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土名不符的,如何登记换证?
答:如果原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土名不相符的,且不涉及第三人权属的,以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作为确认自留山位置的主要依据,如果涉及第三人权属的应协商解决。
85、林业“三定”时或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是否合法
有效,能否换证?
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证属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林业“三定”时或之后已经发给农户,且农户也以此开发经营,当地群众没有异议,也不存在重复发证的,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本次登记发证可将其原证收回,并依法重新确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86、迹地更新造林由谁负责?
答:根据《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属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即:国有的由国有林场等单位造;属村的村造;属组的组造;属责任山、自留山的,由责任山、自留山主造。国家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鼓励林地使用权流转,提倡全社会办林业。
87、八十年代由村办林场统一规划组织营造的人工林,其林地所有权属村民小组或林地使用权属村民小组、责任山、自留山的,该代林木归谁?
收益如何分配?
答:应维持现有经营主体不变。该代林木的经营收入或转让收入应按“谁造谁有”的分配原则,村集体应分配70%的收入,村民小组、责任山主、自留山主则分配30%的收入;经营期满或本代林木采伐完毕,村民小组、责任山主或自留山主要求归还的,应归还村民小组、责任山
主或自留山主。
88、有部分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林农户口已迁到外乡、外县,有的还全家迁入了城镇,无人管护造林,有的外出多年没有回家,大部分群众都要求将这部分人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收回集体,如果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都能通过,是否可行?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留山和仍在承包期内的责任
山必须稳定不变,不能收回。
89、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批准,报县
政府备案。
90、哪些人可以参加林木、林地承包?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林木、林地。
91、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和男子平等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92、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地建设?
答:个人向集体所承包的林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国家鼓励承包者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生产力。93、承包集体林木林地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国家保护集体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林木、林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94、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本次登记发证申请前,应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待权属归属清楚后,才能登记
发证,否则,暂缓登记发证。
95、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
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个共同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原有合同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林权证注明“合作”或“合资”。96、村委会的林改实施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村委会实施方案应包含本村基本情况、全村林地资源情况、确定纳入林改的地块、林改方式等内容,土地所有权属于哪一个村民小组的,改革方式由该村民小组民主表决(开会须有会议通知、签到册、会议记录、无记名投票记录)。方案通过后,各个村民小组的改革方式综合写在全村委会的实施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9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98、村级林改工作要遵循哪些工作程序?
答:(1)宣传发动。召开村委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传达林改政策,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宣传手段进行宣传、动员。(2)摸底调查,制定实施方案,在摸清林业“三定”山林权属基本情况、登记林权流转、变更等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指导村委会具体制定实施方案。(3)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方案,一榜公示7天。(4)调处有关的林权纠纷。(5)签订、补充完善合同。(6)申请登记、审核。(7)实地勘查、勾图。(8)二榜公示30天。(9)内业材料汇总乡政府审核,报县林改办。
99、哪些林改资料需要建档?
答:(1)县、乡(镇)、村、自然村(纽)有关林改的文件、方案等;(2)村民小组林改方案表(票)决结果;(3)有关表格,包括林权现状登记表、林权登记台账、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4)清绘发证用图;(5)计算机档案(含林权管理数据库);(6)经批准生效并附图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权源依据证明;(7)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及审查意见;(8)其它应归档的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100、林改技术工作步骤有哪些?
答:(1)收集资料有关森林资源调查资料。(2)转绘图纸落实工作范围。(3)开展外业区划宗地。(4)做好内业填有关图、表、卡、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