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办法_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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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员工在离职过程中的工作转移与事物交接,指导相关单位办理离职作业手续,使之规范化、合法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离职种类
离职包括辞职、辞退、擅自离职、劳动合同终止。
(一)辞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本人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服务公司时,由本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二)辞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不符合公司要求经培训后仍不达岗位要求的,或因公司组织岗位调整无法安排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具有严重过错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公司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擅自离职: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三天(含)以上的行为;或员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开公司者,都作为擅自离职处理。
(四)劳动合同终止:符合《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离职办理程序
(一)离职的审批权限与办理部门
1、离职的审批权限
(1)总经理审批:各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及部分特殊技术人才。
(2)人事主管审批:部门主管以下级各类人员。
2、人事部门审核及手续办理:
公司各类人员(除总经理)的离职手续由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办理。
四、离职的提出与审批
(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应按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提交给部门主管。
2、对于员工的辞职申请,部门主管应自员工提出申请起三天内予以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对于公司需要的人员应予以挽留,如去意已决,应予批准并在不超过员工提出申请一个月的离职日期之前,逐级上报,交公司人事部门安排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被批准离职后须自最后一个工作之日前7天内办完交接手续。
(二)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或组织调整结果,针对无过错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当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条件具备时,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向上级主管领导报批,由上级领导核准并确定员工离职日期,报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门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3、员工被通知在一个月内离职的,须自最后一个工作之日前7天内办完交接手续;员工被通知额外领取一个月工资即时离职的,应在接到通知当日内办完交接手续。
(三)公司对犯有严重过错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当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报上级领导核准后,交人事部门审核;
2、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通知员工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半月,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员工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将是否续签合同的信息反馈给人事部门;
2、员工决定不再续签合同的,员工在信息反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准备与其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3、员工反馈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部门应按人事要求对员工合同期间工作表现进行鉴定,以决定公司是否与员工续签,结果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员工发出合同到期是否续签的通知书;
4、员工须自最后一个工作之日前3天内办完续签合同或离职交接手续。
五、离职工作交接
(一)工作移交:
1、离职人员在规定的离职日期前到人事部门领取《离职员工手续流转单》。
2、员工在规定的工作交接日期内,其直接主管应协助和督促员工按流转单上要求的部门办理工作和物品移交:
(1)在任职部门将工作内容、文件资料、档案、客户关系、办公工具、钥匙等移交清楚;
(2)项目工作情况资料(工作计划、进度及完成情况等);
(3)向行政部办公室如数上交所配备生活用品,办妥退房手续,工卡注销等,损坏物品就按《离职赔偿清单》处理;
(4)财务部门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在本职工作中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清理清楚,借支公司的财物必须全部结清;
(5)行政办公室将其电脑数据信息备份,注销系统账户并作好标记;
(6)人事资料收缴:应将公司的名片、上岗证、员工手册、文化手册等缴回。
(二)员工擅自离职手续的办理:
部门主管必须在员工擅自离职之日起第3天报上级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部门领导核准及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由人事部门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离职手续情况进行跟踪,清理其债权债务的结算结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款项结算与劳动关系办理
(一)员工在完成规定交接手续后,方可结算辞职相关款项:
1、应付款项:
(1)根据员工出勤结果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等;
(3)按国家及公司规定的离职经济补偿金;
(4)公司应支付员工的其他款项。
2、须扣除的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未按法定要求离职、办理交接手续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4)其他按规定应扣除的款项。
3、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二)劳动关系办理
1、向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员工离职,以便于员工办理人事关系、党团关系、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金清理及转移手续。
2、依据实际情况,在离职人员有需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七、相关要求
(一)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员工按辞职程序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相关责任人对于离职人员未作好工作移交或有其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2、对于申请辞职的员工,各主管审核时应与其面谈,了解真实的辞职原因。人事部门应做好原因分析工作,并反馈给其主管。
3、离职员工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及其他各项奖励。
4、员工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离职,则每提前一天支付相当于本人一天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批准可提前的除外);劳动合同中另有违约责任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对于员工自动离职部门主管未及时申报的,经人事部门查实后,对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6、自动离职或被开除的员工,如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直至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将提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
(一)离职人员一般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离职手续,确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离职手续,被委托人需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于开除、辞退及自动离职人员重新应聘本公司内任何岗位,原则不予考虑。特殊人才须报总经理审核。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制(修)订,并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相关制度与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