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地税发〔〕126号_晋地税发201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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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地税发〔2006〕126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直各地税、国税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其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

(二)普通标准住宅,其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

(三)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其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2%;对开发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其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四)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房产的,其预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一律从高计算。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房地产行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5%。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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