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及热费结算工作管理规定_人工费结算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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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及热费结算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公司统计和结算工作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和保密性,充分发挥统计、结算工作的职能,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统计报表、统计数字的管理

1、公司对外的定期统计报表及上级布置的一次性和不定期统计报表,由计划经营部根据内容要求统一填制,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2、公司内部报表由计划经营部统一编制。供热所、长城区域供热站、开元供热公司每日按计划统计的要求向计划经营部报送相关供热面积,供(购)、售汽量,耗煤、电、水、酸、碱、盐量,凝结水量,进、存煤等情况及对各表计用户的抄表数字,由计划经营部每日汇总,编制公司生产日报表和蒸汽用户用汽量报表及台帐报送有关领导,以便于领导及时查阅。

3、部门所报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计和修改。

4、严格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报表外,各部门不得向无统计业务的部门和个人提供任何数字资料,业务往来单位确有需要者,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二、热费结算管理

1、供热所和长城区域供热站应在当月的20日前,向计划经营部提供用户签字的供、停汽卡;在每月22日前将由表计用户签字的抄表卡报计划经营部,由计划经营部在每月28日前据此做出当月热费结算书。

2、供热所、长城区域供热站每日在收回热费报解财务部后,将每日热费回收情况表报计划经营部,由计划经营部登记热费回收台帐,以便及时为领导提供资金情况和制定收费计划。

3、如因供热质量问题需给用户核减热费,供热所和长城区域供热站应及时出具情况说明,经分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报计划经营部,计划经营部在每月结算书中做出核减。

二OO四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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