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警惕:防范电力企业经营风险_企业经营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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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防范电力企业经营风险

作者:某电力企业 更新时间:2004-6-30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及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局面临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因此,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经成为我局当前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

在现阶段,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局当前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这里就我局在今后工作中如何注意防范经营风险,提出9个方面50条法律建议,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对主体法律地位的认识

1.国家的电力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已经明确电力管理部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不同主体和地位,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权利义务体系。目前,在法律制度层面,电力局(或供电局、电业局等)已不再是电力管理部门。就我局现状而言,虽然受地方政府委托仍然作为电力管理部门行使部分管理职能,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法律对供电企业的主体界定。

2.面对我省电力部门政企分开尚未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我局在参与政府的有关管理活动时,要十分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比如行政许可等工作,特别是2004年7月1日后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可能会对进网作业电工许可、培训造成重大影响(后文有专题分析)。再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必须慎之又慎。

3.直接涉及电力经营、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活动,我局应以供电企业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正确区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局、三个城区分局、五县(市、区)局等基层单位都要努力转变观念,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二、我局在有序用电工作中的正确定位

5.有序用电是在政府领导下缓解电力供应不足的一项长期工作,在工作中应时刻注意以政府有序用电机构(或三电办、经委等部门)的名义开展该项活动。

6.有序用电方案、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等应报政府或政府有序用电机构审批,我局应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序位表执行。目前已经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疑义,认为执行时缺少监督环节。

7.发现用户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需要实施停电或进行其他处罚的,应由政府的有序用电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我局(包括基层各城区分局)只是协助执行,因此要界定好职责、权限。

8.我局不宜直接以本企业的名义,根据政府有序用电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序用电的用户作出停电等处理,以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但可以根据其他方面规定,以供电企业的名义,对违章、违法用户进行中止供电。

9.因执行有序用电方案,两部制电费用户提出核减基本电费的要求,由于涉及到物价部门的电价管理和财务的帐务处理等问题,目前暂无具体处理办法,我局应努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停电通知的处理

10.停电通知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必须区分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与发供电系统故障停限电和计划停限电,区分供电企业因故中止供电与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对用户其他类型停电等不同情况。

11.我局要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停电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义务,限电序位表应事先公告用户。

12.作为缺电形势下的良好服务,我局应尽可能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供电形势、有序用电方案和可能停电的线路告知用户,同时在用电特别紧张时期宜告知用户随时做好停电准备。

13.我局在执行政府有序用电机构对违规用户作出的中止供电命令时,虽然没有通知期限的规定,但停电操作中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供用电合同管理

14.供用电合同是确立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各县(市、区)公司都必须高度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不断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15.供用电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应根据用户情况,填写清楚。合同中的用电地址、用电类别、行业分类、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与责任、产权分界点、电费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签订日期等几项内容,更要仔细认真填写。

16.合同中可以考虑增加用电范围、电费担保、欠费停电或终止合同、有序用电等约定,但合同的期限除了经备案的格式合同外,其他类型的合同宜约定可递延的确定期限。上述内容可增加在供用电合同的“特别事项”处。

17.合同中涉及调度电话联系或者停电通知的内容,由于在缺电时期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要注意作出完整或弹性的约定,或者不作具体约定。

18.由厂房(设备)或者房屋的承租人申请用电的,可以由出租人或者其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由承租人向供电企业交付一定数量的定金。

19.对发生欠费的用户,可签订补充协议,要求该用户提供担保,也可约定缩短再次发生欠费的停电宽限期限。此项内容也可在供用电合同的“特别事项”处补充。

五、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管理

20.使用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的用户,应按照《关于规范使用自备发电机的公告》的要求,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

21.我局与用户签订的补充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按照产权归属各自承担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

22.我局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户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的新增、变更以及切换联锁装置、运行管理、安全用电等,应实施用电检查。

23.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及中止供电等,目的在于督促用户规范使用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确保电网、用户及他人的安全。

24.必须严格要求用户执行补充协议,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局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汇总后再报省公司,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六、农电工作

25.“两改一同价”完成后,农户电能表以下入户器材在投入正常使用一定时间后,应视为合格交付使用。如发生质量、安全等问题,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的,农户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厂家的责任。负责安装、施工的多经企业应严把施工质量关,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规定。

26.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只作为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基本防护措施的补充保护措施。总保、分保或末级保护是相对关系,应以产权归属作为分界的标准。即产权人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在自己的设施上装设总保、分保或末级保护装置,没有义务作为非自身产权设施的后备保护。农户用电设施或未移交的村级电力资产的产权人,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定,装设总保、分保或末级保护装置。

27.农村低压线路产权移交给供电企业后,如发现未经许可同杆架设电信、广电等弱电线路的,供电企业应书面通知产权人予以拆除。对确实需要同杆架设的,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并由双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28.少数村不愿移交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宜暂缓实行同价和接手管理;已经实现同价的,应与村委明确按产权归属原则划分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少数村以银行贷款形成农村集体电力资产,要求供电企业承担偿还贷款的,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29.农村乡镇电力体制改革后,对农村电工(电管员、村电工)的使用,涉及经营、劳务等问题,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避免和减少农村电工接受乡镇供电营业所指派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改革后的供电营业所的从业人员,对其他单位出具、确认、签发或者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等资料时,应事先咨询本供电局的相应部门,确认可行后方可进行。

30.主业或多经企业中临时用工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必须规定用人单位(人事代理公司)和劳动者(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该合同副本送主业或多经企业的人事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拒绝接收临时用工人员。

七、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

31.对公用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承担维护责任,对共用的供电设施、专用的供电设施应由产权人承担维护责任。产权人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的,须签订书面的有偿委托协议。

32.依照国务院1996年4月17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设施分为三种,即公用供电设施、共用供电设施和专用供电设施。根据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的供电设施的性质划分,主要是依据投资主体进行确定。公用供电设施主要指国家、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用于向不特定电力用户供电的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及配套的调度、通讯等供电设施。(同时还包括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共线路走廊的由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投产后,供电企业与用户办理产权移交协议后并移交的供电设施。)共用供电设施是指由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事实上为特定的多数用户共同共有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专用供电设施是指用户为了保证本单位用电,自己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

33.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法律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46、47条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作出了“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的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7条主要规定了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本条规定:公用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共有产权人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也可委托供电企业有偿维护管理;专用供电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有偿维护管理。上述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五章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即产权人对拥有的设施设备等财产应承担维护管理的义务。

3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过程中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经销售后就成为业主共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与用户或房地产公司办理产权移交协议后并移交的设施除外),用户购房的房款中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对有物业管理的用户而言,关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在财政部发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中均有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对供电干线等供电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护、修理责任。

35.《物业管理条例》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关系。两个条例同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等同。关于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而对于属于共用供电设

施、专用供电设施,除明确有偿委托以外,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管理、维护责任。从《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来说,并没有否认物业管理企业对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中可以看出,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理所当然,配套的设施设备应包括业主共有的供电设施设备。

36.对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改变《民法通则》和电力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主体,《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配套法规规定的维护管理体制和责任划分并未发生变化。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同样按上述产权归属原则确定维护管理责任者。

37.对用户咨询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问题,按上述规定和意见进行解释。用户申请要求代维护的,可依据以上规定和意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有偿委托维护协议(合同),划清维护范围,明确双方责任。

八、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

38.在我局(含县局)辖区范围内,尚存在为数不少的“线房矛盾”、“线树矛盾”、“线线矛盾”、“线路矛盾”等,“线在前,房在后”等并不是免除供电企业责任的理由,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巡护、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积极应对、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仍然要负法律责任。省内已有不少这样的先例。

39.针对电力设施上存在的各种隐患,我们应采取下发书面限期整改通知或函件并要对方签收的措施。在采取此措施时要注意:一是发送主体,只能是杭州市电力局(或县级供电企业、或三个城区供电局),而不能是其他基层生产单位或处室,因为其他单位或处室没有营业执照,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抄送单位应增加政府主管安全监督工作的机关,这样不但可以增加函件的影响力,而且还可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来预防甚至消除事故隐患;三是通知书、函件签收,这也是操作中的难点,往往我们在通知书、函件送达时,对方单位不予配合,拒绝签收,而对方单位不签收,在事故发生时就很难确定我单位告知、警告的内容是否为对方所了解、知晓,因此,对于那些拒绝签收的单位,可考虑通过“公证处”公证或者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见证的方式来进行,以杜绝违章施工单位事后逃避责任。

40.加强管理,积极预防事故发生是减少触电人身伤害案件的关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属于高电压,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事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运行的行为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业人(电力运行设施产权人)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因此电力设施警示铭牌标志及运行维护单位完整权威的运行巡视记录等,是供电企业减轻责任的重要参考因素。

41.加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电力运行是通过电力设施这一载体进行的。因此,各单位必须从加强企业管理的高度,加大电力设施的管理力度,提高电力设施的管理水平。当前重点要对电力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排查电力设施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要利用网改等机会进行改造。对于与相邻方存在“线房矛盾”、“线树矛盾”、“线线矛盾”、“线路矛盾”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函)》(并留下证据),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机

关、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同时要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对于线路、变压器明显对社会公众构成安全隐患的,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对我局管理、维护的设备和设施存在问题的,要抓紧处理,避免触电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由用户管理的用电设施,发现存在隐患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整改,为避免节外生枝也可口头通知。

42.明确界定产权。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产权归属是承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与否的首要标准。因此,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电力设施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通过签订产权界定协议书、供用电合同等形式,明确界定产权分界点。对于委托维护的电力设施要在维护协议书中明确维护的产权范围和法律责任。

43.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设备资料、设计图纸、会议纪要、相关协议、有关通知等资料,要严格按有关档案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签收的整改通知书等应要求收件人签收,对于拒绝签收的,可通过公证送达、快件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凭证等相关证明也要保存备查。

44.正确处理纠纷或诉讼。纠纷发生后,应采取措施妥善保存和调取相关证据。对于证据可能灭失的,要及时采取公证等措施保全相关证据,以备处理纠纷时使用。对已被起诉的案件,要积极按相关规定应诉,主动开展工作,重视收集证据,严密组织诉讼材料,全面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重视通过责任保险等途径化解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电力设施破坏的,可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交警部门妥善沟通,要求肇事者作出赔偿。

九、进网作业电工行政许可事项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事项,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列。据了解,以往我局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归口管理处室为营配处(电力管理部门,原为供用电处),具体事务则由电力培训中心实施。其工作内容包括杭州市区的安装维修电工、高配值班电工、电气管理人员、农村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今后不论该许可事项是否保留,以前沿用的工作方法都将作出适当的调整。

46.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电工进网作业的行政许可与电工培训工作要分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这是两项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行政许可仅指报名、考试、发证,即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确认,而培训则是自愿性的,不能强制进行。因此不能沿袭此前的操作方式,否则即是违反法律,极易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7.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进网电工作业资格许可工作的报名、考试、发证需要收支分离,收取费用上缴国库,而所需费用则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8.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目前的电工培训操作模式要作调整,不能强制培训,也不宜指定定向培训。具体的操作模式需要培训部门与职能管理部门协商解决,依照法律的规定合理设计工作流程,同时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49.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进网作业资格许可工作的处理方法要严格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执行,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时限,职能部门对该项许可的行使必须制定具体

清晰的工作流程,做到信息公开、审查公正,并接受民众监督。

50.此外,诸如企业标识的限制使用、临时用工管理、诉讼管理、电磁辐射、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也有待加强研究。我局今后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经营环境,两级领导、全体职工都要自觉加强法律规范学习,强化依法办事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作风。从最近几年省公司系统内应诉案件分析,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日常管理规范与否等方面,对案件胜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朝着建立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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