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离职管理规定_入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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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诚外企服务有限公司入、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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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离职管理规定

3、学历或技术等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入职日起的一周内提交;

2、签订保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事人员),入职日 起的30日内签订;

3、其他相应岗位必要的担保书或相应资料,入职日提交。

第十条新进员工需在入职日起的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对个别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公司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予以辞退并由其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录用、转正程序:

正式员工以第一天上岗工作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之日为入职日,入职日起开始计薪;离职人员的最后一天工作日为离职日,离职日后不再计薪。

当月在10日前(含)入职的,当月享受福利计算工龄;10日后入职的从次月起享受福利计算工

龄。

1、公司主任级以下:员工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评议表》→用人部门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批(面谈)→分管领导和副总经理审批→公司行政人事部下发录用、转正通知→录用、转正、备案。

2、经理级以上:员工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评议表》→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行政人事部下发录用、转正通知、备案。

第四章 任职规定

第十二条员工必须按照公司确定岗位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岗位,员工必须服从。若有意见不服从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储备人员的培养:各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内须培养本岗位的储备人员一至两名,储备人员需经上级主管领导及行政人事部共同评定与确认。

第五章异 动

第十五条公司基于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需调整员工岗位及职务时,无特殊理由,被调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第十六条员工异动主要包括平级调整、晋升、降级、免职、复职、待岗、退休、续聘、辞职与解聘:

1、主任级以下人员异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分管副总(级)审批,由行政人事部发文并更新人事档案信息。

2、经理级以上人员异动由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审批,由行政人事部发文并更新人事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员工变动统一填写《人事变动申请表》。

第十八条因岗位变动所缺人员,按第二章条款办理申请。

第十九条主任级以上人员的异动应做好工作移交(须经离任审计的应接受离任审计)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未办清交接手续的,擅自调动、离职或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续 聘

第二十条当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员工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身体状况及本人意向,重新确立聘用关系。若公司和员工双方均无异议,则可签订续聘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满的30日前公司将告知员工是否续约。

公司告知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将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再予以续聘。

公司告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特别说明的,视为员工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公司提出不再续聘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主任级(含)以上人员续聘须由行政人事部及分管领导考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主任级以下则由各部门负责人考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离职的类别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离职分类

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和开除。

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或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任一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前三日通知对方后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的30日前任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3、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确定离职日,并按离职程序办理相关离职及交接事宜,否则将在工资中扣减不足日数之薪金,并扣罚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违约金;相关奖金、福利、补贴等非基本工资亦不再享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辞职

1、试用期满后正式员工提前30日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的离职称为辞职;

2、辞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确定离职日,并按离职程序办理相关离职及交接事宜,否则将在工资中扣减不足日数之薪金,其相关奖金、福利、补贴等非基本工资亦不再享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辞退

1、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岗位所需证件的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不致开除的及个人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及考核后还是不能达到要求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称为辞退;

2、被辞退者应在与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离职日后,按离职程序办理相关离职及交接事宜,否则将在工资中扣减不足日数之薪金,其相关奖金、福利、补贴等非基本工资亦不再享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动离职

1、请病、事假无故超过24小时不来上班亦无法取得联系或未经批准仍不来上班的视为自动离职;

2、因个人原因不来上班及连续旷工两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两天(含)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3、自动离职的其相关奖金、福利、补贴等非基本工资不再享有,并需承担为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除

1、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工作/离职期间怠工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规定立即令其离职的称为开除;自动离职情节严重的可作开除处理。

2、被开除的其相关奖金、福利、补贴等非基本工资不再享有,并需承担为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除自动离职和开除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以提出日期为生效日;其他方式离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确定离职日,公司也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其离职日。

第三十一条正式员工被解聘,从通知之日起,应做好工作移交(须经离任审计的应接受离任审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未办理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一律按实际离职时间和核准时间相差天数作为旷工天数进行扣罚,一天旷工扣罚四天工资,并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任何情况导致的离职,均需填写《员工离职会签单》,并按正常流程离职。

第三十四条辞退员工的由行政人事部按规定通知员工,由其本人填写《员工离职会签单》。

第三十五条离职手续的办理由所在部门会同行政人事部办理。

第三十六条员工应在离职日按公司规定移交或归还所有因工作需要发放、领取的办公用品、财产物品及本人掌握的文件资料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否则不得领取薪资。

超过离职日三天后仍未移交或归还的,其相关奖金、福利、补贴等非基本工资亦不再享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员工离职当月如工作不足一整月的,根据当月实际考勤情况,按日计算当月基本工资,相应补贴的计算参见《薪酬与福利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离职员工自离职日后即非本公司成员,即刻停止享有员工的相关福利待遇,不得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按照正常手续办妥离职手续的,公司可以为其开具书面的《离职证明》并办理相关社会统筹保险的转接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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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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