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要求及流程_交易中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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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申报要求及流程:
认定条件
(一)中心申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资金、设施等投入在5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运作方式进行管理,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二)具有符合开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要求的场地、设施等硬件条件,其中室内场地面积在400平米以上;
(三)具有6人以上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运营体制、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方式合理,提倡社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专业人士和专利发明人等参与;
(四)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拟定近期及5年发展规划,规划应系统、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应当是在组织相关方面和专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五)具有符合建设和发展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客观要求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
(六)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专利转移、专利孵化创业、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环境;
(七)中心建成以后,通过发展,能够发挥带动和辐射城市周边区域乃至全国的作用;
(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需的其他条件。
申报、认定和管理
(一)申报
1.中心申报单位首先要根据本计划精神和具体要求,就中心所从事的平台建设进行全面深入调研、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在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方案。建设规划方案应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建设规划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背景、必要性和意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当地特色与优势);
(3)建设主体;
(4)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5)主要功能与作用、具体业务内容;
(6)管理机制、运作模式与组织架构;
(7)支持和保障条件;
(8)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
(9)其它相关内容。
2.中心申报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可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申报方案时,应同时附建设论证报告和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推荐函。
4.申报材料以正式纸件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
(二)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查,择优认定。
2.优先考虑条件优越并具有很高积极性的中心申报单位。
3.优先考虑已初步发展、已形成一定基础并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专门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机构或企业。
4.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内部管理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认定。予以认定的,行文批复,纳入平台建设计划。
(三)管理
1.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纳入计划的申报单位授予“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牌匾。
2.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对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的要求对中心业务给予相应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制定指导全国各中心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加强对全国各中心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3.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平台建设,开展业务。中心在实施平台建设规划方案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4.中心以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并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标识。
5.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树立和维护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品牌形象。
6.中心开展业务工作遵循现代中介机构运作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采取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模式,按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
7.中心要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开展活动,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工作。
8.中心要制定文明服务规程,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用语规范,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形象。
9.中心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部门及时汇报工作情况,按要求提交阶段或年度工作总结。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
10.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平台工作评价指标,对各中心开展定期考评工作,以年为周期,组织年检。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平台计划工作进行奖优汰劣的重要依据。
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情况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资格;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合格的中心,撤消其资格;对撤消资格的中心,收回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牌匾,并收回使用统一标识的授权。
11.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授权后被撤销授权的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称谓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标识。
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
根据我们实地调研国家专利技术(嘉兴)展示交易中心所得情况知,申报流程为:
向宁波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场考察→通过,挂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