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_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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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 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 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修改,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项调研等方式,充分征求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汇总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花脸稿一并于8月15日前返我局。
联系人:康春(010)66558325 潘辉(010)66558327 传真(010)66558345 E-mail:Kangchun@21cn.com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现对违法行为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报告,是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进行汇报、告知的一种工作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分为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负责实施巡查工作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所报告巡查结果,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实现巡查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分析国土资源违法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下个季度首月内实施。年度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实施。定期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定期报告的总体情况要与零报告、专项报告等情况相吻合。
四、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对下列违法行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专项报告:
(一)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或者查处中受到阻力和干扰,难以查处到位的;
(二)重大、突发违法行为;
(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
五、专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专项报告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
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或者查处中受到阻力和干扰难以查处到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确认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遇阻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政府监察机关,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下列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政府监察机关,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除依法制止和查处外,还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本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九、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督促当地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排除阻力和干扰,或者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意见办理后,违法行为仍未停止或阻力和干扰仍未排除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其中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视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挂牌督办;
(二)直接组织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四)暂缓受理、办理与违法主体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事项;
(五)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督察措施。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十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的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本意见报告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矿产资源法》第45条、47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经按照要求
履行报告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不予承担责任。
十三、地方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地方政府应负相关责任。
地方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部。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研究制订的目的从近几年的执法监察实践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手段非常有限,通过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是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部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不久前又以明电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在上述文件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工作,均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至目前尚无系统性的实施意见。为落实温家宝总理“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指示精神和部领导关于“理清思路,设计抓手,搞好布局,完善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提高执法监察效能,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
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报告意见》)。
二、研究起草的过程
为了增强《报告意见》的针对性、操作性,我局向地方寻计问策,走访有关部门,收集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此类规定,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在此基础上,集中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局内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报告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在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部审议。
三、关于《报告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报告意见》从进一步规范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切实发挥其效能为切入点,对报告的概念及类型、报告的情形、报告的内容及方式、时限要求、报告后采取的措施、报告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其中,把散见于有关文件中涉及报告工作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整合,作了进一步具体性规定,其中重点对制止、查处遇到阻力和干扰等情况的专项报告作了规定。下面对几个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报告的概念。对违法行为的报告,是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进行汇报、告知的一种工作制度。之所以作这样的概念界定,旨在明确这是一种工作制度。
(二)关于对违法行为报告的几种类型。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分为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其中,零报告主要对应巡查工作的要求,要求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当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要求对本辖区发生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进行报告,并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等;专项报告包括对制止查处中遇阻、发生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等情况的报告。此为全篇的重点内容。
(三)关于专项报告的内容及方式。考虑到专项报告的事项尤其是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时限性,对专项报告的方式规定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口头等多种方式,不限于书面这一种形式。对专项报告的内容,不仅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止查处中存在的困难等,还应当报告已经采取的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便于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了解全面情况,作出相关决策。
(四)关于制止查处遇阻专项报告。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手段非常有限,通过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和排除查处中的阻力。《报告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证专项报告及时进行,对有关时限要求也作了规定。
(五)关于重大突发违法行为的专项报告。《报告意见》中,一是对重大突发违法行为的范围作了界定。考虑到难以对重大突
发违法行为进行定量界定,主要从定性方面作了规定。二是对专项报告的时限要求作了规定。由于对重大突发违法行为的处置,时限要求更为紧迫,所以规定为24小时内。
(六)关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的专项报告。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的专项报告,是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要求专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考虑到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部两级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专项报告难以操作,《报告意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要求逐级上报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七)关于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专项报告后,不能无所作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报告意见》规定,一是要及时协调、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排除阻力和干扰,并及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二是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暂缓受理或者办理相关审批登记事项、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或者办理相关审批登记事项等措施。可视情况选择使用。
(八)关于承担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了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对违法行为的报告职责,避免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推诿扯皮等问题,《报告意见》对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执法监察的负责人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