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导论 正义部分 读书笔记_政治学导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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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把追求平等看成一个实际上和正义不协调的目标。平等通常被声称为一种权利,对权利的侵害往往被视为侵犯了正义。人们有获得财产的权利;在允许拥有财产的制度下,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具备正当的要求。
正义:让敬畏和正义成为城市的秩序原则和友谊的连接纽带。正义是国家内部人员之间的纽带
分配正义、补偿正义、交换正义
亚里士多德 普遍的和一般的正义与特殊正义 划分成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永恒遗产的一部分 1分配意味着分割,可被分割的东西才能被分配和指派a:b=c:da+c:b+d=a:b 2某人不当地侵害了另一个人的利益,作为其结果的损失必须得到补偿。A+c,B-c 3必须处理公平交易的问题,它决定契约下的交易是否公平
拉斐尔评价 保守型,维护权利和参禅的现存秩序,或者当任何违背出现时使之得以恢复分配的正义在于修正现状,可称为弥补的正义。修正基础1分配同等的东西2按照个人价值分配3按照个人的工作分配4按照个人的劳动贡献分配5按需分配6按照个人的地位分配7按照个人的法定权利分配
正义是一个类似平等对待的东西,即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没根据差异的不同程度分别的对待 自然正义只是纠正的正义、交换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之标准的道德上最恰当的。实证的正义是法律所承认和允许的内容。
政治哲学里 正义理论典型的成为分配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契约理论的诺齐克的权利理论
罗尔斯:1每个人对最广泛的整个基本平等自由体系调节拥有平等的权利该体系与对所有人相似的自由体系是相容的(平等自由的原则)2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他们A有助于最劣势地位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差别原则)b让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向所以人开放(公平机会原则);
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具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1)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大具有较少机会的那些人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在总体上能减轻为此而受苦的人的负担。
与康德 1:“正当优于善”2理性和道德之间存在一种不可分割的连结 洛齐克 1未提出罗尔斯所说的任何一种复杂的概念布局2大胆提出完全不同类型的正义理论 历史的和非模式的 罗尔斯目标状态的正当获得原则:我拥有我的身体和身体的种种能力,我能逐渐拥有种种外在的物体。我可以这样做的条件是在占有过程中我并没有恶化其他人处境;正当转让原则:我可以交换我所拥有的财物,这是以非强迫性的送礼、交换或馈赠方式进行;纠正原则:当获得或转让没满足前面条件,必须适用复原或赔偿形式的补救措施
1只考虑了强迫的非自愿的分配2不能担保人们在过去充分和正确地应用了纠正原则3忽视获得和转让的背景4正当获得观点存在问题5该主张没有一个普遍的、基于权利的道德理论作为依据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灵魂中的正义:个人的正义是指正确地管理头脑中的三个“部分”或要素——理性、情感和欲望。凭借协调得当的情感的帮助,理性应该控制住欲望。城邦中的正义:在城邦里,一个受理性支配的团体统治者大批受欲望驱使的公民,协助统治的人(主要是军事和行政类型的人)是些受到良好规则的人。
很难以柏拉图所尝试的方法去合理地划分心智,而将划分的结果直接运用至一个社会阶层的理论会更加困难;政治哲学立场的亮点,引入社会正义的思想,即关于群体之间的正义
休谟《人性论》对正义的敬重是一种认为的,而非自然的德性。自然德性是人类拥有的道德上善的天性,它不问任何具体的社会环境。人为的德性是道德上为善的有关意图和行为的方式,该方式取决于一个制度性或风俗习惯的背景
失去了私有财产的制度,正义的德性便不复存在。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性,因为它依赖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制度,即私有财产制度
穆德《功利主义》清楚地将正义和权利联系在一起。功利主义在形式上是结果论的。万事万物的正确或错误完全能够根据其结果的得失来界定,看其是否体现和促进了内在有益失态的发生。功利主义的检验往往是最大限度的检验。根据功利主义的描述,道德礼仪的路线直接从行动经由后果奔向了内在有益事态的最大化
不正义产生于权利遭到侵害之时1存在一条与人们利益相关的规则2已知对该规则的违反,引起人们对惩罚的需要3人们要求社会或政府保护个人免受这样的伤害4对这一保护主张的实现,是最大程度的满足了功利的要求。在具体情况下,也许需要超越正义的规则,以获得不相称的利益或者避免不相称的伤害
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
(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
(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
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