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_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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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被公司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辞职的员工,均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凡被公司辞退、开除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财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明确离职日期。

第三条凡职员自行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报告,并写明理由,交至总工。

第四条总工签署意见后,离职员工将报告送至行政财务部。行政财务部经上报核准,发给《离职员工会签表》。

第五条凡未获批准辞职的员工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直至辞退。

第六条凡离职员工必须移交、完成下列事项:

一、完成所作业务;(所做业务完成以出具报告并收到反馈意见书为准)。

二、文件资料(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移交;

三、交还所借用公司财物(笔记本电脑、加密锁、U盘等);

四、交还公司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离职职员必须在《离职员工会签表》物品移交明细单中详细列明所移交的一切物品,并由行政财务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凡移交不清或所借财物遗失损坏,在未做出赔偿之前,行政财务部部不应签字认可。

第九条辞职员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该给予赔偿的,在未赔偿之前,行政财务部不应签字认可。

第十条如果在员工离职时,由于施工方不配合等原因,离职员工所作业务迟迟不能结束,报告不能及时出具时,公司可通知员工暂先离职。离职后离职员工有义务随叫随到配合完成后续业务,其完成后续业务时基本工资按实到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六条四项全部移交、完成后,行政财务部方可在《离职员工会签表》上签署意见,财务出纳即可结算离职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行政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与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离职员工会签表》由行政财务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离职者自办妥手续后一月内(次月十日)领取所有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的辞退由所长和总工共同批准,行政财务部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员工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第九条被公司开除员工,不执行本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行政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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