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_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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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离职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 企划人事处负责办理离职员工离职手续。

2.2 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企划人事处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3离职程序

3.1 申请离职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前7日书写辞职报告,经部门领导批准,报至企划人事处备案,并进行工作交接。中层副职以上及核心职务员工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2 员工须持《离职检查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将公司的资料、电脑、借款、工具、办公用品、相关证件及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一并还清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因遗漏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负责赔偿。

3.3 离职员工应向部门领导指派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公司所有物品、公司资料、文件资料、电子资料等内容。

3.4 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管经理签字后,企划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4离职处理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人员的。

4.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二天(含)以上。

4.4 擅自离岗 :指员工未申请辞职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员工在职期间平均月工资的2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进行赔偿。

5管理规定

5.1企划人事处每月10日至20日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其它非办理日员工因特殊情况需离职的,所产生五险一金费用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

5.2申请离职的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一年的,在其离职时须缴纳工装费(工装费按整年的百分比计算),从未结算工资中扣除。

5.3 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的离职员工,培训费用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未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培训金额计算服务期(培训费用累计满2000元时,员工须为公司服务一年,依此类推),满服务期的则无须缴纳培训费用;未满服务期的按欠缺服务期限的百分比缴纳培训费用。

注:相关培训费用包括:学习期间的工资、补助、差旅费、学费等因培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4 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前,企划人事处不予办理个人档案与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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