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斜的天平_倾斜天平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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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后显现的公正

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这是一名叫吉迪恩的美国公民的墓碑上刻下的一句话。这句话源自他的一封申诉书。那时的他,只是 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文化水平还不太高,更不谈所谓的法律素养。但也是这样的一名囚徒,却在美国法治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一笔。

此刻,也许你认为我将全面描绘这名青石留名的大人物,也许你认为我将对某种人格某种品质褒奖一番。也许„„我只能说,也许你错了。法学院的人们关注的往往不是人的品质,考量的也很少会涉及道德高低。这些对于我们来说是无意义的,况且吉迪恩本人也确实并非一位如何伟大的囚徒,一切转变的发生其实他本人也并未看透。真正伟大的——在一位中国人看来——是一种制度的本身。如果没有对刑犯在诉讼中的制度上的倾斜,如果没有对私德的真正尊重,如果没有律师法官陪审员一众人等的法律素养,如果没有对于公正的真正信仰与深邃的理解,一切一切,都不能转变。

我想,真正的法治风尚的表现也已在其中:尽管你是一位法盲,尽管你触犯了法律,你也依旧能得到正义女神的眷顾。

按我们大众(或说中国大众)的思维,律师为一名嫌疑人或罪犯辩护,说的入耳些,叫“受人所托义务所在”,说的难听点叫“唯利是图见钱眼开”,总之是与“维护正义”的圣神职责联系不上的。中国人的眼中法律是那种“触不直者去”的獬豸,是在刑事法庭中惩罚恶人制裁罪人的利剑。我们太爱将自己摆在正义一方的位置上去摆弄着天平,我们忘了,当正义完全属于某一方时,绝对正义的背后,便不再是公正而是强权。有时,这一强权在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手中,也有时,这一强权被大众摆弄。我们忘了,公正(或说是正义,在英语中都是 Justice 一词)并不是某一种超能力的神兽,而是一架客观存在的天平。当然,“獬豸”本身也必有存在的必要,但绝对不是作为最终的裁决者,而是作为同罪恶相制衡的一方;实在的说,獬豸代表的不是法院,而是检察官。

现实的状况是,獬豸所处的那一方,往往是作为公诉的一方,他是国家所引导的正义的代言人,是政府公信力的行使者。它拥有着无与伦比的侦查、问询、宣传乃至控诉的能力。即便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他的能量也太过巨大,巨大到让我们常常误认为公、检、法的确是一家,巨大到让我们认为为罪犯辩护只不过是走走过场。当然,这种现实的状况并没有错,毕竟正义的利剑必须靠政府这样强有力的机构挥舞才能真正发挥效力。但现实的问题是,正义的利剑被挥舞的过于狂热,让我们在消灭掉罪恶之后,却也误伤到了天平本身。

先入为主的观念是可怕的,因为他往往缺乏正确的论证程序,在错误的逻辑下存在推论为非的巨大风险。而司法在追求公正的道路上正存在着同样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刑诉过程中更为突出。正如上面谈到的,强大的政府支撑下的公诉机关(有时他也被民众所支撑),在挥舞利剑伸张正义的同时,可能会不自觉地为破坏了某种审判的公正,这种破坏有时表现在“有罪推断”,有时表现在“非法取证”,有时表现在让“新闻审判”影响到“司法审判”。当代表所谓“正义”的一方无孔不入地深入案件洞察一切,而冠以“罪恶”的一方却茫然无知手足无措时,不公正审判的产生几率,便被无形地扩大。而这种不公正审判一旦导出的不公正的裁决,冤案也就出现了。

而在比先入为主的观念之外还要引起注意的,是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所处的位置。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在中国),公诉机关与法院所处的位置太过靠近,他们似乎都在代表着正义,却又似乎都倚靠着公权。这就好似一架天平,因为我们对于“惩恶扬善”的狂热,因为公诉方的强大“控”力,让天平的指针一开始便微妙地倾向天平的一方时,孤独矗立在另一方的个体,又该如何获得公正?

在刑事法庭,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的。最高法院的布莱克法官在接到吉迪恩的申诉后是这么说道的。

也许他和我们一样察觉到,如果正义天平一开始便有所倾斜,要还原公正的唯一方法,就是让天平在度量前向反方向做同样的微调。这种微调是“米兰达警告”,是“不可自证其罪”,而这次,则是对于罪犯获得免费律师的保证。对于律师为罪犯辩护,我们不得不回到前文中对中国大众思维的批判。这绝非是一种拿人钱财后的服务,更绝非是走走过场。律师在做的,是在为辩方补上公正诉求的砝码,是在为处于不利境地的个体争取程序上的合法权利。其实,正是这些为了个人私利而抗争不息的底层群体才是权利社会的根本保证,正是这些为了个案的公正而奔走呼号的维权律师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根基。还是曼德维尔说的精辟:只有私人的恶德,才能成就公众的利益。如果说只要判定为是恶德就能随意践踏,那么即便短期内有益于正义的伸张,但在这种土壤上生长出来的司法风气,将很快会变异为专断的裁决。到那时,个体的权益将会被无情额漠视,无论权益是善是恶。还是曼德维尔说的精辟:只有私人的恶德,才能成就公众的利益。

我们常说,刑诉法是“小宪法”。如果说刑法刑法关乎着善恶的权衡,那么刑诉则调整着诉讼程序下的公权与私权。吉迪恩一案让我不禁想起了两个月前刑诉法的修订。正如陈光中所提到的,“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际上是公权力和私权间的博弈”。而律师的援助,无疑是私权得以保障的最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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