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证管理暂行规定_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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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关于重新聘用《供热管理动态》记者的通知》精神,强化对《供热管理动态》记者证的严格管理,切实维护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的声誉,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放范围

第一条 《供热管理动态》记者证由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统一印制,证件封皮为深蓝色。证件均是《供热管理动态》记者依法从事供热采访工作时使用的身份证明,不得用于非供热采访活动。

第二条 对《供热管理动态》供热信息采编人员统一发蓝色记者证。

第三条 对不直接从事供热信息采编人员均不发记者证。

第四条 对受过严重处罚、不宜从事供热信息采编的人员不发记者证。

二、申领程序

第五条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负责向全国统一申领《供热管理动态》记者证。

第六条 凡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会员单位应严格按发证范围申领记者证,由所在部门填写统一印制的《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供热管理动态》记者登记表》,经申请人签字、单位主要负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后,报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审核发证。1

三、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统一负责《供热管理动态》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发放的记者证逐一建立档案。

第八条 供热信息采编人员的记者证每十年统一换发一次,有效期为十年;正式聘用的供热信息采编人员,其记者证的有效期与其聘期相一致;即将退休的供热信息采编人员,按预定退休年龄核定其记者证有效期。

第九条 记者证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一检。未经年检的记者证视为无效证件,由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负责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凡丢失记者证申请补发者,本人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自费刊登作废声明后,按程序向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申领,原证件由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因调动工作但仍继续从事供热信息采编工作的人员,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将根据其新岗位,按管理程序和发证范围为其变更证件记录或换发证件。对不再从事供热信息采编工作的要收回证件,由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负责统一收存注销。

第十二条 凡调离其岗位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其证件并送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后再办理调出手续。不能交回证件者,须按第十条规定办理作废声明后,再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三条 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所在部

门持原证件到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更换新证,原证由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负责注销。

第十四条 凡有冒领、仿制、转借记者证或使用无效记者证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即收回注销,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凡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不宜继续从事供热信息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吊销其记者证,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文中与本规定不符的内容,以此为准。本规定由总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企业发展策划部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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