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_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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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8月2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及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助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的建设,部分双重领导单位的科研、监测、教育等项目的建设补助,以及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站的建设补助。
第四条 对以下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的重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自然保护项目的建设;
2.重点边境环境监测站的建设;
3.其他重点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
4.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种业务用房的建设,及科研、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二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
第六条 凡属环境保护投资建设项目,均须编制计划任务书。其中,自然保护区、放射性废物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建设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直属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部门参加,共同编制上报。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初步设计,建设投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单项工程(不包括专项仪器、设备购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批,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投资在1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八条 双重领导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
1.以国家环境保护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按直属单位项目计划任务书编报和审批的规定进行。
2.以地方或其他有关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原则上按地方或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其中需国家环境保护局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会签。
第九条 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
1.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站建设的计划任务书,由建设单位组织编报,按双重领导单位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审批的规走进行。
2.其他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编报和审批,按地方计划部门的规定进行,其中需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须征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意。
第三章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报
第十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凡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已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的条件。
第十一条 直属与双重领导单位,编制单项工程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在批准的设计之外增加的单项工程(含扩建、改建工程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批准,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补助地方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报
1.凡需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助基本建设投资的地方建设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汇总编报。
2.补助地方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投资ー般以地方为主,在编报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国家和地方的投资比例,地方投资必须落实,国家投资可以包干的形式固定下来。
3.列入年度计划的补助地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否则,一概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的格式与时间
1.直属单位编制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附件(表一)、(表三)编报,上报时间为每年8月31日之前。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按附件(表四)编报,上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之前。.2.双重领导单位和补助地方建设项目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附件(表二)编报,上报时间为每年9月30日之前。
第四章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
1.各直厲单位应有一位主要领导分管基本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2.各直厲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按照经批准的计划任务和初步设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季度拨款计划、季度拨款计划(表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组织施工设计和建设项目的施工,检査工程完成情况,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及时向上级计划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严格制止计划外工程的开工;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各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统计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基本建设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和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双重领导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补助地方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主要适用于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计划任务书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地方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其中建设总投资在59万上(含50万元)的单项工程,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难的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施工图、施工更改联系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是,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与设备、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图及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组织基建、财务、物资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转交和落户手续,然后交付使用,否则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由于设备、材料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建设工期时,须由建设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建设工期。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由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管理混乱而造成质量不合格,拖延工期和浪费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要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和奖罚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划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正式下达之日开始执行。